伙同他人,伙同他人虚报医疗费,但未分赃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43:0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例研究:

伙同他人,伙同他人虚报医疗费,但未分赃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姜和他的妻子荣都是固始县食品管理办公室的质量检查员,姜从1997年起就一直休无薪假。从1999年到2001年5月,姜以荣的名义开具各种药品假票133张,共计205,907元。江还要求荣在账单上签字。蒋于是找了粮食局局长傅签字,答应给他5万元。拿到钱后,姜没有兑现,而是挥霍了一空。

分歧:

第一种意见是荣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因是:容事前没有与蒋勾结,事后没有得到钱,主观上没有意图,客观上没有结果,所以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容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荣某明知是假的,还是按照姜的安排签了医药费单。荣某主观上是故意的,具有非法占有金钱的目的,客观上是利用虚构的处理事实骗取公款。从犯罪构成来看,符合诈骗罪的全部特征,姜与容共同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容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原因是:江、容与傅勾结,利用傅的职务之便,以欺诈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是贪污罪。姜、容、傅为共同犯罪。

作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从姜的行为来看,容与姜共同诈骗公款罪非常明显,属于共同犯罪。在本案中,姜是一名无薪员工。姜、容在骗取公款时没有利用质检员的职务之便,不具备贪污罪的特征。而是使用虚构的处理事实,符合诈骗罪的所有特征,以达到非法占有金钱的目的。因为傅利用职务之便,给了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是贪污罪。与前款所列人员串通,徇私舞弊的,以共犯论处。至此,案件性质改为江、傅合谋贪污,江、傅构成贪污罪。因为荣某和江某共同犯罪,荣某是从犯,荣某的行为也变成了腐败。

在姜从财政领取了20.5907万元后,姜、容、傅等人的共同贪污行为已经完成,具备了贪污罪的全部特征。姜从财务上把钱拿回来,没有给傅,也没有带回家使用。他反而挥霍光了,这是分享赃物和赃款去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