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哲学思考,谈贪污罪的哲学思考
论文关键词:人性腐败哲学
摘要:“法人也是世界上的公共工具”。在中国,随着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社会改革的不断推进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由经济利益驱动的腐败和犯罪活动越来越严重。“世上无无源之水,无无根之木”,所以有必要从哲学层面去探讨腐败犯罪活动。
1人性思维
自然之善论。这种人性观是儒家创始人孟子所持有的。善性论者认为“生命之始,性本善”。也就是说,人性本善,也就是人在正常状态下发展就可以善。
性恶论。这种人性观是春秋时期荀子所持有的。根据性恶论,“人性本恶,善者伪也。”也就是说,人性本恶,人快乐是为了快速避免痛苦,人快乐是为了讨厌痛苦。每个人都是自私的,每个人都有作恶的本性;但是,这种人性不利于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因此,人们不仅利用教育和启蒙使人的本性从邪恶中完善。
性无所谓。这种人性观就像是表白。不论性别,人们都认为“性无好坏”,“性尚湍,东流西流”。也就是说,人性没有善恶、恶与非恶之分。但是作为社会基本要素的人为什么会有不同的人性呢?这只是因为不同的人处于不同的后天成长环境,影响人,所以不同的个人成长环境为每个人创造了不同的人性。总之,不分性别,人性都是环境的产物。
基于对人性的哲学思考,人性后天本性的另一面是它的愉悦和对苦的回避。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人们可以用自己的力量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同时,人的意识是不断独立的,随着人意识的这种独立,人逐渐产生精神上的愉悦和痛苦。而这种快乐比它的对立面的痛苦更令人满足。于是,在人类发展的过程中,在客观环境中,出现了人性的后天本性的另一个方面,即人性的享乐性和避痛性。
2哲学探究
这是哲学最基本的问题,是物质和意识的首要性质。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物质决定意识。人的意识只能是客观存在的反映,而不是通过人的意识传递的。
从上面可以推断出,一个个体应该拥有一定的社会财富。一般情况下,只能通过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制定的社会物质总财富分配规则来获得。一方面,受制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通过这种分配方式获得的社会财富无法满足社会个体成员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其他因素对社会自身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社会财富分配制度的影响,这种分配规则本身的公平性会因其制定者及其代表的利益不同而受到不同利益阶层的社会成员的争议和质疑。
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与他们的权利有关。结果,人与人之间的和平被打破,人与人之间的争端出现了。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文明进步到了现在这个时代,人类改造自然、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比前一个时代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在人类发展的现阶段,仍然是受事物制约的阶段。与社会所有成员的需求相比,物质财富仍然相对不足。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人类建立了严格的现代社会制度。这种严格的社会制度设计,是不会允许人们以无政府的方式去争议和抢夺社会物质财富的;而是社会全体成员的意识上升到法律的形式来规定社会物质财富的分配方式和手段;再者,这些社会公共物质财富的管理制度是由法律形成的,违反这些法律的公意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向他人展示的。
物质决定意识。由于物质财富相对不足以满足社会成员的需求,数据少、掌握公共权利、在分配中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成员不再关注包括自身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制定的法律对占用过多社会物质财富的禁止性规定;也忽视了全社会对这种非法占有社会公共物质财富的谴责以及可能遭受的严厉法律制裁。
综上所述,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采取对策:
健全的监管。权力来自权利,权力为权利服务。正如阿克顿所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正因为如此,从可能的源头遏制可能的腐败犯罪活动,才是控制腐败犯罪活动最有效的手段。
引导思潮。行为以意义的表达为其法律效力的核心要素,意义的表达是由人的思维意识产生的。人是社会性动物,因此,用思潮来引导人作为个体的各种行为及其背后的意识形态就显得尤为必要。
引用
[1]马克昌高铭暄,《刑法》(第3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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