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贪污的规定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41:1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最高法院关于腐败的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贪污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近年来,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依法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的方针,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等犯罪分子,为推进廉政建设、维护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原则,对部分犯罪轻微、符合法定条件的经济犯罪分子实行缓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然而,对经济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因为少数法院对腐败、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有的在不应该适用缓刑的时候适用缓刑,有的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后适用缓刑不当。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现将《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对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犯罪分子,

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委员会第820次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将缓刑问题适用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罪的审判,作出如下规定:

1.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10000元以上的,除自首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轻微犯罪,积极撤回赃物,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三、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归还赃物,不悔改的;

(三)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违法活动的;

(四)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数罪并罚的;

(五)因经济犯罪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洪、优抚和救济款物,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