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贪污贿赂罪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39:4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目录

试论贪污贿赂罪

一、贪污贿赂独立性的原因.......四

二、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6

三、贪污贿赂犯罪的类型........七

四、贪污贿赂犯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8

五、贪污贿赂犯罪适用中应着重把握的几个问题...........9

不及物动词惩治贪污贿赂的思考.......10

七.引用.........12

论文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贪污贿赂在不断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中占据了突出地位。贪污贿赂的泛滥不仅严重腐蚀了国家的身体和人民的灵魂,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和正常的经济环境,阻碍了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相关调查数据显示,公务员贪污受贿高居榜首,民众深恶痛绝。贪污贿赂犯罪能否得到有效遏制和消除,关系到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这部新刑法中,有一个突出的变化。也就是说,贪污贿赂犯罪成为一类犯罪,是以《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为基础,经过合理的增删和修改。本章共15条,14项罪名。

本文从立法传统和国外立法经验两方面分析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和意义。本文运用犯罪构成理论阐述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根据现行刑法的章节体系和具体犯罪的特点,对贪污贿赂犯罪进行了分类。根据刑法理论,阐述了贪污贿赂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和玩忽职守罪的联系和区别。本文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就贪污贿赂犯罪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就立法和司法提出了一些个人见解。

改革开放以来,贪污贿赂在不断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中占据了突出地位。贪污贿赂的泛滥不仅严重腐蚀了国家的身体和人民的灵魂,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和正常的经济环境,阻碍了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相关调查数据显示,公务员贪污受贿高居榜首,民众深恶痛绝。贪污贿赂犯罪能否得到有效遏制和消除,关系到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我们党和政府一贯重视反腐败和反贿赂。我国刑法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作了详细规定。在一些非刑事法律法规中,也有很多与贪污贿赂相关的规范。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及时惩治腐败犯罪。还颁布了一些刑事司法解释。这对促进有效打击贪污贿赂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反贪污贿赂斗争的深入,贪污贿赂犯罪的形式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特点,这要求我们及时总结经验,修改和完善刑法,以确保更有效地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加大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促进廉政建设。有鉴于此,在新刑法的特别规定中,将贪污贿赂罪列为专门的一章,这不仅是准确、严厉惩治腐败犯罪所必需的

(1)在刑法中设立贪污贿赂犯罪一章,可以凸显贪污贿赂犯罪的本质特征及其对国家权力的极端危害。正如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分析反腐败斗争的现状时说的那样,“关于这个问题,有两句话要说。总之,我们党的路线是正确的,绝大多数党员干部是廉洁奉公的。还有一句是,党和国家机关内部确实存在腐败,某些方面还在滋长蔓延。不能否认党的主流是好的,也不能低估腐败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腐败是侵入党和国家健康皮肤的病毒。如果任其发展下去,我们的党、我们的政府和我们伟大的社会现代化事业都将毁于一旦。我们的党,我们的干部,我们的人民,决不允许这样的结果。”贪污贿赂是腐败最典型的表现形式,我们坚持不懈地与之斗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因此,党中央非常重视贪污贿赂的立法,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立法组也做了几个草案,为完善贪污贿赂犯罪立法奠定了基础。这类犯罪在新刑法中单列一章,符合当前反腐斗争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彰显我们党的反腐决心,凸显刑法的边缘性,有效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2)将贪污贿赂犯罪归为一类是我国的立法传统。从贪污贿赂犯罪的历史演变来看,它们是密切相关的。在中国古代刑法中,没有使用法定的“贪污罪”,而是使用了“妨害风化罪”,其中包括现代意义上的贪污贿赂罪。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贪污贿赂也被归为一类。例如,1939年制定的《陕甘宁边区惩治理贪污条例(草案)》第1条规定:“边境地区的机关、部队和公营企业人员。犯本条例罪的,依照本条例处罚。群众组织和社会福利事务组织的所有人员,凡犯有本条例所规定的罪行并被其附属组织起诉的,也应按照本条例处理。”第二条规定了贪污的内容:“……(三)盗窃或者贪污公共财产的。 (9)勒索和贿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规定,一切贪污贿赂行为都应以贪污罪论处。《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贪污、盗窃、诈骗、侵占国家财产,索取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以假公济私非法获取的行为,都是贪污罪。”1982年3月103010日,受贿罪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以贪污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1988年1月《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日,两人被划入同一类,在专门刑法中有规定。在刑事指控和法定犯罪方面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人们总是把贪污贿赂称为贪污贿赂犯罪。事实上,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刑法发展史充分表明,中国一直把打击贪污贿赂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来抓。

(3)外国立法也将二者规定为一种犯罪。如1988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违法与处罚》第三章,公务员收受贿赂,采取欺诈手段盗窃或者侵占他人财物,均以受贿罪论处。1948年,香港制定了《印度防止腐败法》,将贪污贿赂作为犯罪处理。1963年7月,《防止贪污条例》在台湾省颁布实施,自1973年6月修订实施以来,在不同层次的贪污罪中规定了受贿罪和行贿罪。上述立法实例充分表明,有许多将贪污罪合并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