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司法解释,16减刑假释司法解释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38:0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导读:主要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7年和1991年发布的两个关于假释的司法解释。

假释司法解释,16减刑假释司法解释

一、1997年假释相关司法解释

199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97年11月8日开始执行,1997年10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0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减刑、假释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功勋卓著者,予以减刑。

(1)“真正悔改”是指以下四个方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和改造;积极参与政治、文化和技术研究;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罪犯在执行刑罚期间提出申诉的,其申诉权依法受到保护。一个罪犯的控诉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该被认为是认罪和服从法律。

(二)“立功表现”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为破案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

3.生产、科研技术创新,成绩突出的;

4.积极参加抢险救灾或消除重大事故;

5、有其他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

(三)“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减刑的六种表现之一。

第二条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减刑一般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性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显著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次不得判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悔改表现突出,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第三条有期徒刑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如下: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罪犯,一般经过一年半以上的执行,可以减刑;一般来说,两次交换之间的间隔应该超过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每次判处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然后每隔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依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止时间。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四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时,可以酌情减少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期。自由裁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最低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五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缓刑的犯罪分子,减刑一般不适用。

缓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缓刑考验期限可以相应缩短。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刑期的一半,相应减少的缓刑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刑事拘留的缓刑考验期不得少于两个月

第七条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刑罚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从新的犯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两年内,一般不减刑;新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应当适当延长。

第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年,从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满二年后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处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多次减刑后,处十二年以上(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有期徒刑。

第十条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再危害社会”,是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一直表现良好,确实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情形,不会违法犯罪,或者年老、身体残疾(不含自伤、残疾),丧失犯罪能力。

第十一条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国家在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有特殊需要的情形。

第十二条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行为之一,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十三条未成年罪犯犯罪时的减刑、假释,相对于成年罪犯,可以依法适度放宽。如果少年犯能够认罪,服从法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可以认为已经悔过,可以减刑。换向的范围可以适当放宽,间隔也可以相应缩短。依照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假释。

第十四条对年老、伤残罪犯(不含自伤、伤残)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改的实际表现。除《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对有悔改表现、丧失犯罪能力或者不能自理、假释后生活有保障的老残罪犯,可以依法假释。

第十五条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第十六条被假释的罪犯,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减刑,不得缩短假释考验期限。

第十七条罪犯的假释和减刑间隔期一般为一年;二年、三年有期徒刑一次减刑后申请假释的,间隔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八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拘留的,拘留一天等于判刑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