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减刑,减刑和假释的适用条件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38:0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现代社会,任何人违法都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处罚,但我国对减刑、假释仍有相应的规定。让我们来看看法务吧边肖的刑事案件减刑和假释的条件是怎样的相关内容。

刑事案件减刑,减刑和假释的适用条件

一、刑事案件减刑和假释的条件是怎样

假释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国《刑法》第81条,假释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法定对象

不是所有的罪犯都有资格获得假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属于刑事拘留、累犯的犯罪分子,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掷危险物品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故意伤害除外)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假释是对罪犯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同时,国家不排除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部分刑罚的可能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已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罪犯。

(二)法定实体条件

罪犯自觉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没有再犯危险的情况下表示悔过,是假释的必要条件或者关键条件。如果一个罪犯同时具有以下四种情况,则应认为“确有悔改表现”: (1)向法律认罪;遵守改造罪犯的行为准则和监狱纪律;积极参与政治、文化和技术研究;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不存在累犯危险”,除了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原判刑罚、在执行刑罚中的一贯表现、犯罪的年龄、身体状况、人格特征、假释后的生活来源、监管条件等综合考虑。

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要把握假释适用的实体条件,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为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的方针,未成年犯的假释可以依法相对于成年犯适度放宽。

二是对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分子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的假释。

(三)执行处罚的法定时间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部分刑罚的罪犯。《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以上的,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刑事拘留和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掷危险物品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在决定罪犯假释时,要考虑假释对他们所生活的社区的影响。”

为了使假释制度更加灵活,我国《刑法》第81条还规定,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罚的限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包括下列情形:

(一)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或者突出立功表现的;

(二)罪犯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已经悔改,假释后不会危害社会的;

(3)罪犯有特殊技能,相关单位急需的;

(四)罪犯家属有特殊困难,需要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司法实践中证明。除了初犯之外,累犯

(六)为适应政治斗争的需要,对部分具有外国国籍或者不属于大陆国籍的罪犯适用假释;

(七)其他特殊情况。

(4)不得适用假释

对于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掷危险物品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拒绝对累犯假释,无论对其判处何种刑罚和刑期。

(二)被判处拘役,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除了上述罪行之外,“暴力犯罪”还包括对人使用武力的其他罪行,如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飞机等。

(三)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不满十年,也不得假释。

另外,法律对假释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司法程序,没有法定程序是不允许假释的。根据刑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罪犯被假释的,执行机关应当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假释。

二、假释程序

根据《刑法》第八十二条,假释是按照减刑程序进行的。此外,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罪犯有特殊情况,不受刑罚执行限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假释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当立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对假释不服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二)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因罪犯特殊情况不受刑罚执行限制的假释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提交假释案件批准报告、罪犯特殊情况报告、假释裁定十五件,并提交全部案卷。最高人民法院因罪犯特殊情况批准不受执行刑罚限制的假释案件的,应当作出批准裁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不得假释。

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定刑以下刑罚的假释,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决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对原判决不服的,应当裁定发回重审或者变更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原判决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2、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二审程序进行。上诉或者抗诉不合理的,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正当理由的,应当依法变更判决。经审查仍决定处以法定刑以下的刑罚的

建立专门统一的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体系和司法执行体系,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体系,是现代行刑的发展趋势之一。假释制度的基本功能是鼓励和促进罪犯接受教育、改造自我、遵守社会对他们的保护,并监督和控制罪犯搭建重返社会的桥梁,它不仅符合当前刑罚制度发展的世界趋势,而且在执行中体现了民主、人道、宽大和道歉,对少年犯的司法保护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区分成年犯和未成年犯的假释条件,利用假释的制度功能加强对未成年犯的特殊保护,在许多国家的立法案例中都有明确的体现。

美国假释的法定条件成年犯和未成年犯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181个月以上的,准予假释,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25年以上的,准予假释15年以上;年轻囚犯(判刑时年龄在18岁但不到22岁)和少年囚犯可以随时获得假释,无论刑期长短。

根据日本刑法和少年法的规定,罪犯的假释条件是:成年罪犯判处有期徒刑,成年罪犯服刑三分之一以上判处无期徒刑,服刑十年以上假释;服刑七年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少年犯,服刑三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少年犯,服刑三分之一刑期下限被宣告为非正规服刑的少年犯,可以假释。中国台湾省对成年罪犯的假释条件是:无期徒刑超过10年,必须判处1/2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假释;未成年犯的假释根据《未成年人事件处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执行死刑,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超过执行刑期三分之一的,可以假释。在意大利,根据其《刑法》第176条和第177条的规定,与成年犯人不同,对假释判决的执行是有限制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假释,可以受执行时间的限制。虽然上述国家和地区假释的具体条件有所不同,但都体现了一个共同的原则,即未成年犯的假释条件比成年犯宽松,并且都具体、分别地规定了未成年犯的假释条件。

我国79年刑法对假释制度只有一般规定,对未成年犯的假释没有特别规定。1991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为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的假释,可以依法相对于成年犯适当放宽。但如何放宽,放宽到什么程度,能否突破1979年刑法第73条的规定,所谓的放宽只是“是”,而不是“应该”,可见这一规定在本质上并没有为未成年犯的假释提供更科学的标准。1993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未成年犯假释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指出“犯罪时未成年,在执行刑罚时确有悔改表现,不会再危害社会,并且有假释后监管条件的犯罪分子,不受法定执行期限限制,可以假释,适用刑法第七十三条关于特殊情况的规定”。虽然该意见与以前的规定相比有许多新的内容,但一般不具有可操作性,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在1997年修订刑法的过程中,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总则修订组曾经提出过一个刑法总则的理论案例,其中有一章是关于未成年犯特殊处理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应当判处原刑期三分之一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少年犯,如果实际执行7年以上,可以假释,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免除上述刑期的限制。 虽然这一建议最终没有被立法机关采纳,但新修订的刑法与79刑法一样,仍然只有一般规定,没有对少年犯的假释规定,在某种意义上也限制了假释对少年犯的适用。新刑法规定,犯有杀人、爆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不得假释,未成年累犯不得假释。这一点在1997年10月28日通过的《关于办理假释案件的几个问题的意见》中没有改变。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指出“未成年罪犯犯罪时的减刑、假释,相对于成年罪犯,依法可以适当放宽”。但这只是一个抽象的、笼统的原则,并没有指示刽子手如何放松,放松到什么程度。在同一条规定中,即“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对未成年犯没有更具体、更宽松的处理和执行顾虑。并且由于其强调“符合刑法第81.1条”,还告诉少年犯,第81.2条的禁止假释是完全适用的。

与国外立法中关于未成年犯假释的规定相比,我国法律虽然也体现了差别待遇,但始终是一项原则和执行的指导精神,没有详细规定未成年犯的具体条件,必然会使执行人缺乏明确可行的实践指导,影响未成年犯假释的公正及时处理。基于未成年犯与成年犯明显不同的众所周知的特点,未成年犯的假释应当在立法上有明确的、相对详细的规定,这有效地体现了相对于成年犯的“放宽”。参考国外相关立法例,本文提出以下立法思路:

(一)未成年犯的假释期限条件可以规定为:有期徒刑超过1/3,最短不超过6个月;无期徒刑7年以上,假释;

(2)《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不适用于少年犯;

(3)引入法定假释,规定对未成年犯判处有期徒刑3/4、无期徒刑10年,假释。

以上是法务吧边肖带给刑事案件减刑和假释的条件是怎样的全部内容。假释和相应的减刑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你有更多的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务吧,的相关律师,他们会给你专业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