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滥用职权数罪并罚,滥用职权并受贿、贪污的宜数罪并罚
作者:高朝
[案例]
应朋友马的要求,收费员严利用收费环节中的漏洞。他们同意每月每辆车支付1100元(实际支付2700元),其中440元为闫的疏通费,其余660元用于支付。颜的实际工资不到660元,差额部分归他们所有。
推荐阅读:盗窃罪行为犯,程某犯受贿罪
从2003年到2005年,闫共比马少收了300多万元,多收了30多万元的办案费,私分了6万多元。 最终,严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贪污罪3年,滥用职权罪5年,共同执行死刑11年。[分歧]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人反对这样的事实,即滥用权力是一种手段行为,贿赂和腐败是目的行为,并且在几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犯罪关系。争论的焦点是几项罪行是否应该一起受到惩罚。对此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贿赂和腐败应该一起受到惩罚。原因:如果有法律规定对牵连犯进行处罚,则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没有法律规定的,按照“一个优先”的原则处罚。因此,对较轻的滥用权力罪(通过手段实施的行为)不再进行评估,贿赂罪和腐败罪一起受到惩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贿赂、滥用权力和腐败应该一起受到惩罚。原因:无法概括法律之外的牵连犯是否遵循“一个优先”的原则。渎职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是我国刑法严厉惩处的对象。对阎某来说,不仅要在刑罚上体现相应的刑罚,而且要对他所犯的每一个罪进行独立的评价,对几个罪合并处罚是合适的。
[评论]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从一个角度切断牵连犯”原则不应违背罪刑均衡原则和综合评价原则。
在刑法理论中,基于“牵连犯的社会危害性小于数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判断,虽然符合数罪的构成,但如果数罪并罚,就会造成罪与罚的失衡,从而概括出“从一罪到另一罪”的原则。然而,这一原则不能是绝对的,因为它可能导致新的罪与罚的不平衡,或者不能实现对各种行为的全面评价。一些评论者在“从一重”(即从重罪到重刑)的基础上总结了“从一重”的原则,以解决罪与罚的失衡问题。由于这一原则在解决罪刑失衡问题上并不彻底,它没有考虑到综合评价的原则,也不可能是绝对的。
在正常情况下,如果手段的行为明显是一种轻微的犯罪(例如,它应该被判处不到三年的监禁),并且手段的行为相比之下明显是从属的,“从一重处罚中分离出来”不会造成罪与罚的不平衡,并且对综合评价的原则影响很小。但是,如果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手段行为本身属于比较严重的犯罪(或者根据一定时期的刑事政策应当重点打击),或者如果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没有明显的主从区别,就有必要对二者进行评价,“从一个重点上判断”将违反罪刑均衡原则和综合评价原则,进而将多种犯罪一并处罚。为了避免因数罪并罚而造成新的罪刑失衡,在量刑时可以考虑事实上的牵连关系。
具体来说,严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也给个人带来了巨大的贪污贿赂。根据现行的刑事政策,他所犯的罪行都是要处理的对象。“从重处罚”或“从重处罚”将导致罪与罚的失衡和无法充分评价问题。它
此外,在我国的刑法和司法解释中,也有许多立法例规定了对贿赂和渎职行为的合并处罚。新刑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规定:“贪污公款、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以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海关总署在2002年规定,“海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放纵走私的,以行贿和放纵走私相结合的方式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庭审判长会议纪要《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被告人受贿后的贪污是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行为,符合贿赂、贪污减刑、假释的犯罪构成。应当认定为受贿罪和贪污罪的减刑和假释,以及数罪并罚”这都是本案的参考依据。
3.数罪并罚不会导致重复评价。
对于因贿赂而产生的渎职行为,一些学者认为渎职行为是贿赂的客观要件,因为贿赂(贿赂除外)的要件之一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因贿赂而产生的渎职行为实际上是对数种合法利益的侵犯,将贿赂作为一种犯罪来处理可以达到全面的评价。如果多种犯罪同时受到惩罚,就会导致重复评价。这种观点有不可避免的缺陷。例如,一些人声称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他们甚至不打算为他人谋取利益。他们只接受贿赂,不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上述观点,这种行为不应构成犯罪。由于这种行为已经达成了职务行为与财产可以交换的协议,财产与承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到了侵害,不定罪是不合理的。同样,对于那些收受贿赂后为他人谋取合法利益的人来说,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本身并不有害于社会。如果把这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作为侵犯受贿罪保护对象的标准和已经形成的社会危害性来完成,这显然是荒谬的。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履行合同导致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刑事实务】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
- 口头买卖合同的代理词怎么写
- 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侵权后果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
- 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有哪些规
- 法律规定成立投资公司有何条件
- 交通事故鉴定医疗终结时间期限是多
- 工伤事故分为哪五种,我国的工伤事
- 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
- 广州积分入学明细没有社保可以申请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
- 老师诱奸女童未遂判多少年(诱奸未满
- 开车撞死人赔多少钱(开车撞死人逃逸
- 交通事故全责需要赔折旧费吗( 交通
- 暂扣驾驶证最快恢复需要多久(暂扣驾
- 酒驾撞死警察怎么量刑(酒驾摩托车会
- 意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多久出来(意外
-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离婚怎么分割(没有
- 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规定多少钱(赡
- 法律规定给子女的抚养费是多少(非婚
- 离婚诉讼费什么情况可以不拿(何种条
- 收养孩子必须是已婚吗(收养孩子后再
- 家庭暴力的离婚程序是怎样的(家庭
- 分居满一年可以申请离婚吗(分居满一
- 儿子不给赡养费怎么告(儿子不赡养老
- 离婚了孩子赡养老人是否有法律规定
- 二审交通事故开庭流程详细步骤(立
- 交通肇事罪怎么争取谅解书(交通肇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