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泽芳受贿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9 09:23:1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被告牟伟,男,62岁,原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韦泽芳受贿案

1996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魏收受贿赂为由,对其进行了侦查。1996年6月24日,经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被告人魏被依法逮捕。

1996年12月3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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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从历史演变来看,1952年颁布的《惩治贪污条例》将受贿罪界定为贪污罪。当时,贿赂没有名字。1979年颁布的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号法令将贿赂定为独立的犯罪。该法第1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点击阅读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魏的犯罪事实如下:

1993年元旦前后,海南侨海实业公司总经理罗因倒卖土地等侨海城市工程经济问题,被军事学院国防部查处。被告人还收到了军事学院政治部、安全部指控罗的信件。军事学院安全部门的负责人也去了海南,向海南的政治和法律当局寻求帮助。罗了解情况后,向时任海南省常委、政法委书记的魏提供了书面材料,反映其经济问题不在军事科学院管辖范围内,并要求被告人魏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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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第一次去魏的家,留下一万块钱给魏住。被告人主持召开协调会议,处理军校对罗的申诉。1993年上半年的一个晚上,罗又来看望他,感谢他的帮助,并在茶桌旁留下5万元钱作为对魏的感谢。魏京生两次收受6万元贿赂,由魏京生的妻子毛蓝秀保管。事发后,毛收回了被盗的6万元钱。

1997年2月1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贿赂6万元,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被告辩护律师提出,魏犯罪后,主动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主动返还全部赃款赃物,表现出悔意。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已经确立,应当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5条、第59条第2款和第4条第1款、第5条、第2条第1款和第12条的规定,判决:一审判决后,被告牟伟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