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全面全程监管制度
按照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的要求,从补充耕地项目入手,在项目实施、备案、核实和补充耕地占补挂钩使用、占补考核(以下简称“补、备、核、用、考”)等环节上强化监督管理,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利用土地利用“一张图”和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实时监控,形成有力的监管机制。
(一)补充耕地项目实施。监督承担补充耕地任务的单位,严格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立项、设计、实施和验收的有关规定要求,完成补充耕地项目,落实补充耕地。
(二)补充耕地项目备案。监督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单位,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要求,及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报部备案。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时掌握市县验收的项目报备情况。
(三)补充耕地项目核实。市县验收的项目,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实项目立项、验收和补充耕地等报备信息;部对省级核实的报备项目和省级直接报备的项目进行复核。
(四)补充耕地挂钩使用。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在报批建设用地时,按照占补平衡要求,将占用耕地项目与备案确认的补充耕地项目挂钩;部对补充耕地挂钩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五)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每年部对各省(区、市)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备案、核实、占补挂钩等情况进行考核,实行奖惩。
二、落实补充耕地项目
(一)先行补充耕地。各地要按照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规定要求,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用地需求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本着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形成规模的原则,安排使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补充耕地资金,引导企业或个人利用自筹资金或结合生产建设活动,先行组织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储备补充耕地。各类补充耕地项目,都必须严格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规定履行立项、验收等程序,项目验收后按规定进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纳入统一管理。
(二)严格执行新增耕地政策。各地要依据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掌握项目新增耕地和用于占补平衡的有关政策。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补充的耕地,不得用于占补平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其他资金打捆使用的,按耕地开垦费及其他资金所占比例确定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面积。补充耕地项目立项、验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储备;在补充耕地中,将现状为低效园地整理为耕地的,计入耕地保有量按耕地管理,但不得用于占补平衡。
(三)补充耕地报部备案。所有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项目必须报部备案,未报备的,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按补充耕地项目“谁验收、谁备案”的要求,项目验收单位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经国土资源业务网或互联网即时向部直报项目信息。其中,按规定由市县验收的项目,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报备系统掌握有关情况。
三、核实补充耕地情况
(一)省级实地核实补充耕地。市县验收并报备的补充耕地项目,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进行实地核实。核实项目立项、验收是否符合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规定,新增耕地面积是否真实,资金渠道是否明确,补充耕地能否用于占补平衡等。核实通过的项目和省级验收的项目,报部复核;核实未通过的,应要求有关单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项目备案。
(二)部复核补充耕地。部对报备的补充耕地项目进行复核。利用土地利用“一张图”对项目备案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核对项目规模和地类;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面积。存在疑问的,部组织有关事业单位,联合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共同进行实地核定。复核通过的项目,部给予配号,将项目位置落在土地利用“一张图”上,并按规定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储备;未通过复核、没有编号的项目,补充的耕地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经省核实或部复核后,补充耕地有关信息发生改变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相应调整项目备案信息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有关内容。
四、监控耕地占补平衡
(一)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建设用地前,按照“谁占用、谁补充”的原则,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单位补充耕地的责任。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必须在申请用地前完成补充耕地,补充耕地项目报部备案确认。难以自行补充或补充耕地不合格的,在市县申报用地前,建设单位必须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统筹安排,滚动使用,专项用于补充耕地,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储备。
(二)建设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申报建设用地拟订补充耕地方案时,按照“先补后占”要求,将建设项目与已报部备案确认的补充耕地项目挂钩,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应与对应的补充耕地项目挂钩;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安排补充耕地项目挂钩。应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系统中就挂钩的补充耕地项目,按要求补充填报建设项目有关信息,确认补充耕地项目编号,将项目编号填报在补充耕地方案中并附确认信息。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在城市拟订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时,落实挂钩的补充耕地项目。
(三)严格审查耕地占补平衡。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用地审查时,对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数量、挂钩的补充耕地项目备案编号及确认信息、补充耕地数量等;对缴纳耕地开垦费的,还要核实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金额和缴费凭证。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不得通过用地审查。
(四)建立耕地占补平衡日常管理台账。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耕地占补平衡日常管理,根据批准的建设用地和完成的补充耕地,建立和完善占补平衡台账。部在运行好省级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备案系统、部建设用地审批信息系统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系统基础上,结合土地利用“一张图”工程和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形成全国统一的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和动态监管机制,及时掌握各地耕地占用、补充、储备和占补平衡情况。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通过国土资源业务网,利用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有关地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情况进行督察。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做到耕地占补平衡实时监管、底数清晰、真实可信。
五、严格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
(一)合理调整耕地开垦费标准。各省(区、市)应对本地区耕地开垦费标准进行分析评价,依据当地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投入水平,合理确定耕地开垦费标准。标准偏低、难以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耕地的,应重新核定。根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难度越来越大和投入不断增加的实际情况,应定期调整耕地开垦费标准,满足耕地占补平衡需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将耕地开垦费标准核定和调整情况及时报部备案。
(二)足额收缴耕地开垦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国土资源部门应对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审查项目足额列支补充耕地资金情况,低于规定标准或未足额纳入项目投资估算的,不予通过用地预审。对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建设项目,市县申报用地时应出具建设单位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凭证;申报城市用地的,应出具城市政府有关补充耕地资金和补充耕地项目落实情况的说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对耕地开垦费严格把关,确保按规定足额缴纳。
(三)确保耕地开垦费专款专用。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加强对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收缴使用情况,防止出现擅自减、免、缓和截留、挤占、挪用及多收少用等问题,确保资金及时使用和专款专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杜绝违规使用资金行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肃查处。
六、强化占补平衡考核奖惩
部每年组织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对各省(区、市)落实补充耕地项目、补充耕地报部备案、省级组织补充耕地核实、占用与补充耕地挂钩、耕地占补平衡台账、资金收缴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测评,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对于存在的问题,由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暂停有关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是确保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任务、实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结果将作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的重要依据。同时,考核结果将作为确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奖惩指标的重要因素,根据考核排名情况,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奖励或扣减有关省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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