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介绍与职务无关的项目:居间获利还是受贿?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9 09:19:3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例]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介绍与职务无关的项目:居间获利还是受贿?

刘谋是一个县物价局的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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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外国开发商李某到一个县,通过政府招标获得一个建设商贸城和商品房的土地开发项目。2009年,李某完成商贸城建设后,由于资金周转困难,10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用地难以继续开发。 李某决定以每平方米1400元的价格出售未开发土地使用权,并向社会公开承诺,介绍他人接受土地的,每平方米奖励50元。商人王某了解到这一情况,想买下这块地用于商品房开发,于是找到了他的朋友、县物价局局长.因为刘和李更了解对方,王让他们介绍并帮助洽谈土地价格。刘答应了,并介绍李和王见面。经过协商,李最终以每平方米1300元的价格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王。事后,李并没有按承诺给刘每平方米50元的费用,只给了刘2万元。刘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为了感谢刘的介绍,王给了刘5万元作为奖励。

[分歧]

国家工作人员与职务无关的中介营利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万元,构成受贿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为他人进行经纪交易和收取报酬的行为并没有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属于一般民事调解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刘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理由是:

《刑法》第385条规定:“贿赂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自己的地位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和附属的,即没有自己地位的权威和地位或自己地位的行为,就不能为他人谋取利益。换句话说,前者是后者的必要条件,因而失去了前者的存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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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后者的存在得到确认,也不属于受贿罪意义上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受贿罪也不成立。

本案中,刘虽然为他人交易提供便利,并在事后从交易双方收受金钱,但其中介行为与其职务没有直接关系,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不属于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因此,其收受李、王共计7万元的行为不能视为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