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薛,薛某被误认后主动收受贿赂的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9 09:17:5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张大伟

老薛,薛某被误认后主动收受贿赂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例]

塞缪尔的儿子参加了一个城市工商局的公务员招聘考试。经过多次询问,苗某得知,此次招聘主要由工商总局副局长薛军(化名)负责。为了让儿子顺利被录用为公务员,苗某决定去薛军家给他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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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塞缪尔只知道薛军住在该市的一个住宅区,而薛军家的具体地址和电话号码并不清楚。所以塞缪尔打电话给“114”查号台。“114”接线员只在住宅区找到了“薛军”家的电话号码。塞缪尔没有核对他的名字,就记下了号码。然后撒母耳打电话到薛军家,告诉他要寄钱到他家,以及寄钱的意义。薛军知道塞缪尔把他误认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但他还是告诉了塞缪尔他的家庭住址。 第二天晚上,梅给薛军家里寄了一万元。侯木谋的儿子没有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录用,因为他不符合入学条件。在苗某向检察机关举报薛军受贿后,薛军经调查后被逮捕。

分歧:对于如何判定薛军在这种情况下的行为,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薛军是因为梅艳芳的过失才得到1万元,是在误认为他是工商总局副局长的情况下被“送”到薛军的。虽然薛军获取利益没有法律依据,但这只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此,薛军只需返还1万元不当得利,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薛军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评论]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

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而丧失他人财产的行为。虽然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和欺诈等财产犯罪的实施者没有获得利益的法律依据,但两者之间有一个本质区别: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往往由于受害方的过错而获得利益。

受益人获得超出其意愿范围的利益,这不是他们所期望的。受益人没有积极追求这种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愿望。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受益人被动地接受利益。

犯罪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积极追求非法利益。在正常情况下,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是善意的,受益人在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依据。然而,犯罪行为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是恶意的,也就是说,他们仍然占有他人的财产,而明知其没有合法占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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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相反,薛军告诉了梅自己的家庭地址,尽管他知道梅把钱汇回家是错误的。薛军的积极行为反映了他非法持有1万元人民币的主观心理。因此,薛军的行为在民法中不再是主观上的不当得利,而是一种犯罪行为。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诈骗罪中,行为人实施的欺诈,即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的行为,可以是提供虚假身份证明等明示行为,也可以是暗示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薛军并没有否认他人的错误行为,即他是在暗示自己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并提供自己的真实地址,即明确隐瞒地址不是工商局副局长的真实地址,从而使梅某误以为薛军的家庭地址是工商局副局长薛军的家庭地址。在此基础上,他错误地处置了财产,给了薛军1万元,从而允许薛军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

(作者:江苏省南通开发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