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论受贿犯罪的新态势与推定对策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9 09:16:3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内容

推定,论受贿犯罪的新态势与推定对策

一、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的现状及推定对策4

二。

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的构成及特殊性4

犯罪客观方面的特殊性5

犯罪主体的特殊性5

主观因素的特殊性6

三。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故意推定设计7

推定的定义7

推定的理由7

四.举证责任的分配8

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8

嫌疑人或被告的举证责任9

反驳效力的确定11

摘要

文章分析了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的基本情况,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共同受贿犯罪已成为我国贿赂的主要形式。通过对其犯罪构成的分析,发现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的犯罪构成有其特殊性。本罪客观方面的特殊性如下:亲属收受贿赂;由员工利用自己的职位为客户服务;获利的行为与接受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共同受贿犯罪主体之间的关系有其特殊性;在共同受贿犯罪之前,犯罪嫌疑人之间已经存在着法律上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通常通过血缘关系和婚姻联系在一起。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决定了他们有关系,有相对稳定的基础,基本上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是社会关系中最强有力的制约力量。主观要件的特殊性表现在:共同受贿故意存在于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这种共同犯罪故意存在于两个以上的犯罪嫌疑人之间。犯罪故意的特征是方便性、简单性、模糊性、封闭性和稳定性。基于上述特殊性,检察机关很难甚至不可能证明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共同受贿的意图。

借鉴古今中外贿赂推定立法的经验,结合工作人员的职权、刑事政策的职能、贿赂推定的科学依据和现行刑法的推定适用,论证亲属共同受贿故意推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操作方案。最后,讨论了举证责任的分配。检察机关对基本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对反驳证据的缺乏或缺乏举证责任。被告对推定事实的缺失负有举证责任。它应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并坚持认为涉嫌犯罪从来不存在。

关键词:员工亲属共同受贿推定对策

一、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的现状及危害

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和亲属共同受贿的“高压”和“高发”并存。据笔者统计,司法网“贪官档案”公布的贪官中,亲属共同受贿的比例为81%。从1994年到1999年,浙江省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共查处违纪党员干部39681人,向新闻界揭示了一个发人深省的现象:夫妻共同犯罪的比例很高。山东省泰安市郊区检察院向媒体透露,最近立案调查的37起领导干部受贿案件中,夫妻共同犯罪率高达90%以上。 (1)湖南省近年来的重大贿赂案件均为共同受贿相关犯罪。员工及其家属“基于共同的财产关系有着共同的利益,在贿赂犯罪中容易形成共谋犯罪,这是员工贿赂犯罪的主要形式” (2)“目前,为了逃避刑事责任、逃避法律和惩罚,在许多情况下,工作人员不亲自接受财产,但他们的家人接受财产。” (3)从司法实践来看,只要有亲属收受委托人财物的行为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为委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就有工作人员和亲属合谋受贿的故意行为。涉及亲属的贿赂案件与涉及亲属的联合贿赂案件的比例接近100%。

贿赂案件数量高的原因是工作人员和亲属一起受贿。司法实践中的大量贿赂案件难以查证,因为是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共同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1999年立案侦查的案件有38382起,占举报案件的11.22%。 (4)1998年,湖南省娄底市检察院起诉的贿赂案件仅占举报线索的0.89%。 (5)比较贿赂的嫌疑率、举报率、立案率、初查率、起诉率和定罪率,从而得出亲属共同受贿的高成功率,以及该成功率对后续亲属共同受贿的影响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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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还没有做定量分析,但它肯定大大降低了概念犯罪成本。列宁指出:“有些人早就说过,惩罚的预防作用不在于惩罚的残酷,而在于对罪行的调查。重要的是不要对犯罪处以重罚,而是揭露每一项罪行。”

二、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的构成及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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