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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便利的司法解释,受贿罪中“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的司法实践认定
作为“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罪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职务上的便利”在司法实践中应得到承认,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从相互关系的基础来看,它是基于自然人关系还是义务关系?双方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许多血缘关系、婚姻和好朋友。如果基于这种纯粹的自然人关系,为委托人谋取利益并接受其财产,则应视为非法所得,不构成受贿罪。如果双方的关系是基于职务关系,那么行为人就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构成了受贿罪。因此,当具体涉及到案件的当事人时,应仔细考察双方关系的形成过程,不应搞片面的信仰,从而排除“简单的亲戚朋友关系”。
从目前的相互关系来看,它是基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是基于职务关系?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与地位的关系往往是发展、变化和交织在一起的。有些从官方关系开始,发展成为个人和诚实的自然人关系,从而转化为两种关系。上述情况是基于一种关系,然后变成两种关系的情况,比基于自然人或义务关系的纯粹状态复杂得多。这需要彻底的调查和仔细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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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每一种情况,有必要区分哪一种关系占主导地位和占主导地位,这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它主要是自然关系,应被视为亲戚朋友的简单使用;其次,亲戚朋友之间的关系只是一种掩饰,应该属于工作关系。 第三,很难区分哪种关系是主要的。精华阅读:索贿罪四个构成要件,受贿罪构成 要件
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为他人的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客户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客户索取财物或者收受客户财物的行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受个人所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贿赂犯罪是一种职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他们的权力寻求财产和交易权力和金钱是一种犯罪..点击阅读
这种情况应该被视为一种义务关系,因为它不符合亲友的简单使用。 第四,他们相互勾结,相互勾结,不区分公共关系和私人关系。这种情况对社会有害,有很强的隐蔽性。从表面上看,自然人之间看似友好的关系实际上是职位之间的关系。从相互关系的情况来看,哪一方起着主要的决定性作用。在律师、受托人和官方行为者的世界里,如果官方行为者仍然被孤立地审查,他们似乎处于决定性的地位。另一方的义务权利是限制性的,这主要发生在上下级关系中。受托人对责任主体的决策权进行威慑和限制。
从相互请求的性质来看,是对职位或职业的限制,还是招待、要求或勒索?总而言之,社会制度和职业之间有三种关系:一种是平时没有接触,或者即使有某些接触,也没有限制。 第二,双方有更多的交流和相互制约。 第三,一方总是被另一方控制。在后两种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能发生贿赂。
从受托人的角色来看,它是扮演“中介”还是“终止”的角色。虽然有些受托人与官方演员并不亲近或不是朋友,有些是陌生人,但他们也为受托人谋取利益,并通过他们接受受托人的财产。这种情况不构成贿赂,因为受托人充当中间人。
从官方演员的心理角度来看,是被动地“害怕”去做还是主动地“愿意”去做?
从受托人“便利”形成的基础来看,是利用由义务形成的便利还是由非义务形成的便利?后者,如一些著名的作家、艺术家、劳动模范等。他们利用这种社会地位,通过处于其地位的第三人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他人的金钱和财产,这不属于“利用其地位形成的便利”,不能作为贿赂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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