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偷窃行为,偷窃时致伤受害人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9 09:08:0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例]

有偷窃行为,偷窃时致伤受害人行为如何定性

2002年9月2日晚,16岁以下的李某拿着木梯进入庄某和黄某租用的二楼店铺。他偷了一条裤子和一个价值56元的电子计算器。李某在作案时被睡在一楼的庄某夫妇发现。李某听到庄某夫妇头部被刀袭击的声音后,立即上楼检查,并扬言要持刀逃离现场。经鉴定,庄夫妇受轻伤。

2003年1月17日,某区公安局调查人员根据被害人提供的线索传唤了李某,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庄和黄受伤后,被送往当地医院分别住院10天。医疗费分别为1094.3元和997.3元,鉴定费为200元。医生嘱咐庄出院后休息三个月,黄受伤后休息两个月。

[分歧]

关于如何确定本案的性质,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因是: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凡犯盗窃、诈骗、抢劫等罪,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以藏匿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犯罪证据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在这种情况下,李某虽然具备“拒捕”和“当场使用暴力”两个条件,但是否构成“盗窃”?

根据《刑法》第264条和1998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第4条、第6条的规定,盗窃罪一般由大额或多次盗窃罪构成,但本案的盗窃罪数额仅为56元,与“大额”数额相差甚远。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就必须构成犯罪,才能转化为抢劫罪。同时,如果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司法解释“应当认定为抢劫罪”的话,这也是对《解释》第263条相关规定的解释,不是对《刑法》第269条的司法解释,也不是对本法的修改。将本解释作为司法解释或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修改适用于李某是错误的。因此,李某的行为仅为盗窃,不构成盗窃,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只能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原因是:如果按照学术界一些人的看法,李某在本案中不构成犯罪,但我们不能用学术观点来控制我们的审判实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8日《刑法》第269条和《刑法》第1条,李某不仅构成犯罪,而且从盗窃到抢劫,均构成抢劫罪。由于李某在入室盗窃时被发现“拒捕”和“当场使用暴力”,其主观恶意相当严重,造成了严重后果。即使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认定数额,也符合“入户抢劫”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评论]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是我国《解释》第269条规定的盗窃罪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才能转化为抢劫罪:

首先,犯罪人必须首先犯盗窃罪。上述行为虽未达到较大数额,但如果当场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情节严重的,可按抢劫罪处罚。

第二,犯罪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以及当他们离开现场时被其他人追赶的过程。

“现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是指危及被逮捕者健康或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这种行为的直接威胁。

第三,暴力或暴力威胁的目的是抵制逮捕。“拒捕”是指公安机关和任何公民拒捕、拒捕。从本案来看,李某的行为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原来的盗窃被转化为抢劫,这种犯罪应该被定义为抢劫。法律处罚应符合o的规定

当然,根据我国第《刑法》条第263条第1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在家抢劫。”应当指出的是,第263条第1款所指的"家中抢劫"是指抢劫相对孤立的住宅,包括封闭的庭院、出租的居住房屋等。为了抢劫。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住户”一词应理解为公民的私人住宅设施,不包括办公楼、学校建筑、公共娱乐场所和其他场所。本案中,李某进入受害人因公租用的房屋,该房屋不是公共场所吗?如果是公共场所,任何人都可以进入,则不是刑法规定的“家庭”抢劫,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判处。如果不是公共场所,应认定为“在家抢劫”,处罚范围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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