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不犯罪是什么意思,因受贿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是“从一重罪处断”还是“数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9 09:07:4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案情简介

违法不犯罪是什么意思,因受贿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是“从一重罪处断”还是“数

被告康是中国一家航空公司的经济贸易中心经理。1998年初,经曾轶可介绍,康公司同意代表黄公司在中国的一家航空公司进口货物。在此期间,介绍人曾某告诉康某,工作完成后,他可以得到奖励。1998年5月27日,根据介绍人曾某转交的文件,康某以一家中国航空公司的名义签署了一份虚假的外贸合同和外贸代理协议,没有见到任何外国投资者。同年6月2日、4日和5日,康和曾利用虚假的外贸合同、外贸代理协议、报关单等单据,允许客户携带自己的汇票,并通过中国一家航空公司的会计购买了共计1500多万元外汇,然后汇至香港一家公司。事后,康得到了15万元的处理费。

二。处理意见

被告人康某的上述行为不存在异议,分别构成受贿罪和非法经营罪。然而,对于如何处理这两种犯罪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康某在非法经营活动中,因实施了不相关的犯罪行为,为不同的犯罪目的侵犯了不同的客体,因而收受了他人的便利费。因此,康某的受贿行为与非法经营活动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不属于牵连犯,应当以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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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是,被告康某想从他的非法经营中得到一大笔钱,后来他确实得到了。由此可见,他们的非法经营和行贿行为是有目的行为和工具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符合牵连犯的构成特征。牵连犯是指由数种行为构成的数种犯罪,因为行为人主观上犯了一种罪,客观上与其他行为是分不开的。在处罚方面,采用吸收原则,重罪处罚根据数罪并罚。轻罪被重罪吸收,因此采用“从一个重罪中脱离”的原则,并考虑贿赂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如果因贿赂而产生的违法行为构成其他犯罪,不仅有两种以上的行为和意图,而且有两种以上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应当合并处罚。这是贪污罪的法益观的自然结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刑事法院审判长会议《关于被告人受贿后徇私舞弊为服刑罪犯减刑、假释的行为应定一罪还是数罪的研究意见》采纳了这一观点。

三。法律分析

作者认为,表面上第一种意见与第三种意见相同,但前提不同。

第三种意见的前提是康的行为构成牵连犯。毫无疑问,被告康某的受贿行为与非法经营活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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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犯罪的方法或结果违反了其他犯罪的情形。牵连犯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犯罪,行为人采取的方法违反了其他犯罪。例如:伪造证件,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其目的构成诈骗罪,其方法和行为也违反了伪造公文和印章罪。二是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犯罪,并且犯罪的结果涉及另一种犯罪。例如:一个人窃取银行支票,并以虚假的借口取钱。盗窃是一种故意行为,但甲企图勒索钱财是一种后果行为,是一种欺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