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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对方不追究刑事责任,诈骗罪的概念及刑事责任
欺诈的概念及刑事责任
一、概念和构成
欺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骗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素
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虽然一些犯罪活动也使用一些欺骗手段,甚至追求一些非法的经济利益,但其侵犯的对象并不限于公有或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它不构成欺诈。例如,贩卖妇女和儿童是侵犯个人权利的罪行。
诈骗罪的客体只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而不是其他非法利益。目标还应该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为该法第193条明确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客观要求
客观地说,这种犯罪的特点是骗取大量公私财产。首先,行为人有欺诈行为,这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捏造事实,另一种是隐瞒事实;本质上,这是一种导致受害者陷入错误理解的行为。欺诈的内容是在特定情况下,受害人会有错误的理解,做出行为人希望的财产处置。因此,不管它是虚构的,隐瞒过去的事实,现在的事实和未来的事实,只要它有上述内容,它就是一个骗局。如果欺诈的内容没有导致他们处置自己的财产,这就不是欺诈。欺诈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以使公众有一个错误的理解和夸大他们出售的商品。如果不超出社会的容忍范围,就不是欺诈。欺诈的手段和方法没有限制,可以是口头欺诈或行动欺诈。欺诈本身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即告知某些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一义务会导致另一方陷入错误理解或继续陷入错误理解。利用这种理解错误地获得财产的行为者也是一个骗子。根据该法第300条的规定,任何人组织和利用秘密社团、邪教或迷信来骗取财产,将按欺诈论处。
欺诈行为导致对方产生错误理解,这是由行为人的欺诈行为造成的。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会妨碍欺诈的成立。在欺诈行为和另一方处置财产之间,必须引入对另一方的错误理解。如果另一方由于对欺诈的错误理解而不处分财产,欺诈罪就不能成立。只要欺诈的另一方拥有处置财产的权力或地位,就不要求它必须是财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陈述和虚假证据,使法院能够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被称为诉讼欺诈,欺诈成立。
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在陷入错误认识后处分财产,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提出这一要求是为了区分欺诈和盗窃。财产的处置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行为者承诺获取财产,或承诺转移财产权益。如果行为人实施欺诈并导致他人放弃财产,而行为人拾得了财产,他也应受到欺诈的处罚。然而,将类似硬币的金属片放入自动售货机以在自动售货机中获得商品的行为并不构成欺诈,而是盗窃。
欺诈导致受害者处置财产,犯罪者获得财产,从而对受害者的财产造成损害。根据该条的规定,涉及大量公共或私人财产的欺诈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数额较大,起价为2000元。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欺诈未遂不构成犯罪。欺诈未遂,情节严重的,还应当依法定罪处罚。需要研究的是,当行为人通过欺诈手段骗取财产时,他是否犯有欺诈罪,但同时他为价值可观的货物付款。有人认为诈骗罪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因此上述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有人认为这是受害人个人财产的损失,所以上述行为仍然构成欺诈。另一些人认为欺诈罪违背了诚信,不要求财产损失。我们认为诈骗罪是针对个人财产的犯罪,而不是针对全部财产的犯罪。受害人因诈骗花了3万元买了3万元的商品。虽然整个财产没有受损,但从个人财产的角度来看,如果没有犯罪人的欺诈,受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货物。花3万元会损害个人财产。因此,利用欺诈使他人陷入对欺诈财产的错误理解,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货物,也应认定为欺诈。
诈骗罪不仅限于获取有形物品,还包括获取无形物品和财产利益。根据本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属于诈骗罪。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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