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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贿罪,受贿罪的辩护
受贿罪的辩护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从这一规定来看,它主要包括四个核心问题:一是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是利用他的地位。 第三是索要别人的财产。四是接受他人的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那么作为辩护律师,在受理案件后,案件实体首先应该围绕以上四个方面做好分析嫌疑人是否构成贿赂的准备。以下是对问题的四个方面的分析,以及对所有刑事辩护律师的一般辩护技巧。
第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首先,我们应该知道哪些人才可能构成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相应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人可能构成受贿罪:一是从事公共事务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类是在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共事务的人。这三类人员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这四类人不属于国家机关的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共服务。
这五类人是在乡镇以上的中共机关和CPPCC从事公共服务的人。这六类人员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这七类人员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八类是依法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陪审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协助乡镇行政事务的基层组织。辩护技巧:辩护律师应主要关注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身份,是否属于上述人员之一,以及是否从事公共服务。从事公共服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如果他们只从事没有职权的劳务活动和技术服务,如销售人员、售票员、电工、清洁工等。他们不被视为从事公共服务。律师在审查案件时应该首先注意这两点。
第二,利用自己的地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主管、负责或承办某一公共事务的权力及其带来的便利; 第二类是利用其他本国工作人员的职能和权力,这些工作人员在其职位上有从属和限制性关系。 第三类是在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属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这四种类型是利用自己的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与被犯罪嫌疑人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虽然没有隶属关系或制约关系,但犯罪嫌疑人利用了自己的职务或地位所产生的影响和某些工作关系。
辩护技巧:这个问题是贿赂犯罪是否构成的核心要素。辩护律师必须尽最大努力解决这个问题,因为许多涉嫌贿赂的案件没有得到很好的识别。嫌疑犯是否利用了他们的地位还没有很好地确定。公诉机关在这里起诉时一般都比较软弱。因此,辩护律师必须在这个问题上发表一些文章。提出了以下两点建议: 第一,一般来说,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为公务行为的依据是,他们有权决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3.索要别人的财产。索贿相对简单。
只要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之便向委托人索要财物,无论委托人是否实际交付财物,都可能构成犯罪。辩护技巧:由于贿赂犯罪是一种相对保密的犯罪,大多数受贿者和受贿者都选择秘密交易,因此公诉机关在确定贿赂需求时证据相对薄弱。如果只有受贿者的证词没有受贿者的供词或其他证人的证词,一般是不可能确定的,辩护律师必须充分利用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来抓住这一点进行辩护。
四、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是受贿。犯罪嫌疑人不仅收受财物,还为他人谋取利益。两者都不可或缺。这里接受财产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动产; 第二是承诺在未来支付的财产。谋取利益不需要非法利益,合法利益也可以构成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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