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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犯罪客体是什么,盗窃罪犯罪客体
盗窃罪的客体
盗窃的对象是公有和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侵权的客体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一般来说,它指的是动产,但不动产上的附加物可以与不动产分开,例如,田野上的庄稼、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的门窗等。它也可能是盗窃的目标。此外,电力和天然气等能源也可能成为盗窃目标。
盗窃的对象是公有和私有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这里的所有权通常指合法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凡盗窃违禁品者,不论数额大小,一律视为盗窃,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判刑。盗窃违禁品或罪犯非法拥有的财产也构成盗窃。”
盗窃是针对公共和私人财产的。这种公私财产的特点是: (1)可以被人控制和占有。人们可以控制和拥有的财产必须是有形的东西,可以根据五官的功能来识别。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这种统治不仅仅是物质和有形的统治。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个社会概念,它必须考虑事物的性质、事物所处的时间和空间等。并根据社会中的一般概念来决定某物是否被占有。有时,即使在没有实际或有形支配的情况下,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也可以认为是占有。例如,在一个人自己的住所范围内暂时找不到的手表和戒指并没有丢失。如果牲畜没有回到主人的住所,而且习惯了主人的生活,即使离开主人的住所,它们仍然属于主人。地震发生时,该房产已搬出,并被安置在路边作为临时避难所,目前仍归房主所有。饲养在农场的鱼和珍珠贝归饲养者所有。这里提到的手表、戒指、牲畜和鱼仍然可能是盗窃的目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的东西也可以被人控制,成为盗窃的目标,如电、气、电码等。不能被人控制的阳光、风、空气、无线电波和磁力不能成为盗窃的目标。 (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该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如证券等。在我国,具有主观价值(如纪念信)且几乎没有价值的东西不能成为盗窃侵权的对象。如果盗窃者通过出售或交换获得有价值的财产(相当于被盗物品的数量),并且数额相对较大,那么盗窃应被定义为盗窃。 (3)可以移动。所有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加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的目标。例如开采出来的石头、从自然状态运回来并放在一定范围内的沙子、放在盐厂的海水、地面上的树木等等。房地产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盗窃和出售房地产不是所有者处理所有权的权利。买卖之间的关系无效。这是一起民事房地产纠纷,不能作为盗窃处理。(四)他人财产。
偷窃是不可能偷自己的财产的;他偷的是“别人的财产”。虽然它是一个人自己的财产,但如果它被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它也被视为“他人的财产”。如托运、托运和租赁。然而,在有些情况下,自己合法拥有、使用和处置的财产也应被视为“他人的财产”。例如,在店主商店出售商品的员工实际上监控、控制和出售商品,仓库管理员收集库存商品,以及乘客借用酒店电视。遗忘是遗忘者失去的财产,但知道它在哪里,大部分在遗忘者的控制之内。它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仍然属于遗忘者,也被视为“他人的财产”。失物是主人丢失的财产,但不知道它在哪里。犯罪人应根据《民法通则》处理丢失的财产。一般来说,它不构成犯罪。无主财产是指所有者放弃的财产、无人继承的遗产等。拥有无主财产不构成犯罪。被遗弃的财产属于优先购买者。没有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埋藏和隐藏的物品不是无主的。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埋藏物和不为人知的隐藏物都属于国家。”盗墓、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按盗窃罪处罚。《文物保护法》规定:“未经许可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罪论处。” (5)虽然某些特殊财产具有上述四个特征,但它们不能被盗。如枪支、弹药、使用中的变压器等。不同的财产或同一财产处于不同的地位和状态,表现出不同的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客体,它代表着不同的犯罪客体。如果盗窃通信线路上的电线构成破坏通信设施罪,因为前者的直接客体是通信中的公共安全,而后者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盗窃枪支弹药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不构成盗窃,因为其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 (6)根据《解释》,盗窃属于自己家庭或近亲的财产一般不被视为犯罪。如果真的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就应该区别对待,而不是在社会上犯罪。近亲指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兄弟姐妹。盗窃近亲的财产应包括盗窃单独居住的近亲的财产和盗窃自己家庭的财产,即共同居住的近亲的财产以及共同居住的其他非近亲的财产。家庭成员与外人串通盗窃自己家庭或近亲属的财产,属于共同盗窃。构成盗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也应该区别对待家庭成员和社会上的其他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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