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最新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罪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8 11:02:5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首先,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在追诉期限的计算上是不同的,因为刑法将挪用公款罪的具体使用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且每个案件构成犯罪的要件是不同的。起诉期限的计算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对行为人挪用公款行为的评价和正确的定罪量刑。目前,理论界对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罪的行为是“挪用”和“使用”的结合。在公共资金失去法律控制期间,挪用行为实际上处于持续状态,因此挪用公共资金罪属于持续犯罪(或连续犯罪)。因此,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应从挪用公款案件被起诉或犯罪人自动返还公款之日起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共资金被转移后,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公共资金失控的状态不是犯罪行为的继续,而是非法状态的继续。因此,挪用公款罪是一种行为犯罪,追诉期限应从移送之日起计算。事实上,两种观点的区别在于挪用公款罪是一种继续犯罪还是一种行为犯罪。

挪用公款罪最新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罪

连续犯罪,也叫连续犯罪,是指从开始到结束在时间上处于连续状态的犯罪。其特点是这种犯罪行为的过程在一段时间或很长时间内从未停止过。行为持续的时间是量刑中的一个重要情节。如刑法中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就是这种犯罪。然而,行为犯罪是既遂犯罪的一种形式。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具体规定的行为,无论犯罪结果是否发生,都将构成既遂。诬告陷害罪是否为行为犯罪。挪用公款罪的既遂应根据其犯罪构成的不同情况来理解: (1)当行为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时,只要行为人完成了“挪用”和“使用”行为,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就成立,即挪用公款罪已经成立,侵犯挪用公款使用权的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不是犯罪行为的继续。 (2)当行为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以外的其他个人目的时,只有“挪用”和“使用”行为不能被视为既遂犯罪。必须用三个多月的时间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三个月后的继续状态与 (1)相同,它也是侵犯公共资金使用权的继续状态,不是犯罪行为的继续,因为犯罪行为此时已经完成。根据以上分析,挪用公款罪显然是一种行为犯罪,而不是犯罪形式上的连续犯罪。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起诉期限自犯罪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处于持续或连续状态,则从犯罪结束时算起。”这里的“犯罪日期”应该是犯罪成立的日期。“犯罪处于连续或连续状态”的“犯罪”应指犯罪本身,而不是犯罪所造成的非法状态。在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或营利活动的情况下,一旦“挪用”和“使用”行为完成,该罪行即被视为完成。因此,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应从“使用”之时起计算。当行为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目的时,犯罪将在三个月以上完成一次,犯罪行为将在此时完成。因此,起诉期限从挪用公款达到三年之日起算

根据我国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开展信贷活动,因此借用公款是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在实践中,借贷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形式的合法性。借贷一般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如领导决策、签订合同、会计等。 第二,主体的法律人格。行为人一般是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这些人有权在国内作出商业决定和控制公共财产,并有资格由国外代表单位开展民事活动。 第三,公共利益的动机。一般来说,这是为了单位盈利。因此,要判断某一行为是挪用公款还是借用公款,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法律程序是否已经履行。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司与借款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借款合同。本合同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合同法》允许的其他形式。 第二是贷款人是否履行了正常的财务程序。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很容易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贷款合同,但在判断是否履行了相关财务程序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判断贷款关系是贷款关系还是挪用公款行为的唯一依据,不能是单位财务账目是否真实反映了贷款关系。因为根据我国现行的金融法规,非金融单位不允许从事借贷业务,所以有些单位在贷出公款后往往会相应地处理金融账户。单位借入公共资金后,即使财务账户虚假列明与借款单位的经济交易,只要能够证明单位与借款单位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即视为借款关系。

 1/2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