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认定,受贿罪中“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的认定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8 11:02:4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认定,受贿罪中“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的认定

作为“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罪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职务上的便利”在司法实践中应得到承认,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从相互关系的基础来看,它是基于自然人关系还是义务关系?双方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许多血缘关系、婚姻和好朋友。如果基于这种纯粹的自然人关系,为委托人谋取利益并接受其财产,则应视为非法所得,不构成受贿罪。如果双方的关系是基于职务关系,那么行为人就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构成了受贿罪。因此,当具体涉及到案件的当事人时,应仔细考察双方关系的形成过程,不应搞片面的信仰,从而排除“简单的亲戚朋友关系”。

从目前的相互关系来看,它是基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是基于职务关系?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与地位的关系往往是发展、变化和交织在一起的。有些从官方关系开始,发展成为个人和诚实的自然人关系,从而转化为两种关系。上述情况是基于一种关系,然后变成两种关系的情况,比基于自然人或义务关系的纯粹状态复杂得多。这需要彻底的调查和仔细的调查。具体到每一种情况,有必要区分哪一种关系占主导地位和占主导地位,这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它主要是自然关系,应被视为亲戚朋友的简单使用;其次,亲戚朋友之间的关系只是一种掩饰,应该属于工作关系。 第三,很难区分哪种关系是主要的。这种情况应该被视为一种义务关系,因为它不符合亲友的简单使用。 第四,他们相互勾结,相互勾结,不区分公共关系和私人关系。这种情况对社会有害,有很强的隐蔽性。从表面上看,自然人之间看似友好的关系实际上是职位之间的关系。

从相互关系的情况来看,哪一方起着主要的决定性作用。在律师、受托人和官方行为者的世界里,如果官方行为者仍然被孤立地审查,他们似乎处于决定性的地位。另一方的义务权利是限制性的,这主要发生在上下级关系中。受托人对责任主体的决策权进行威慑和限制。

从相互请求的性质来看,是对职位或职业的限制,还是招待、要求或勒索?总而言之,社会制度和职业之间有三种关系:一种是平时没有接触,或者即使有某些接触,也没有限制。 第二,双方有更多的交流和相互制约。 第三,一方总是被另一方控制。在后两种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能发生贿赂。

从受托人的角色来看,它是扮演“中介”还是“终止”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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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有些受托人与官方演员并不亲近或不是朋友,有些是陌生人,但他们也为受托人谋取利益,并通过他们接受受托人的财产。 这种情况不构成贿赂,因为受托人充当中间人。

从官方演员的心理角度来看,是被动地“害怕”去做还是主动地“愿意”去做?

从受托人“便利”形成的基础来看,是利用由义务形成的便利还是由非义务形成的便利?后者,如一些著名的作家、艺术家、劳动模范等。他们利用这种社会地位,通过处于其地位的第三人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他人的金钱和财产,这不属于“利用其地位形成的便利”,不能作为贿赂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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