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行为能力如何认定,如何认定诉讼诈骗行为?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8 10:37:35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随着社会利益纠纷的不断复杂化,诉讼经纪人的活动、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假诉讼、虚假破产、虚假离婚诉讼等严重扰乱司法秩序的虚假诉讼层出不穷,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也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诉讼行为能力如何认定,如何认定诉讼诈骗行为?

例如,一系列的案件,如黎建国的欺诈案,迫使我们思考诉讼欺诈。诉讼欺诈,顾名思义,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使法院以虚假或伪造的证据作出错误的判决,并利用判决结果骗取财产或免除债务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新案件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行为不能因欺诈而被定罪和惩罚,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为无罪或妨碍作证和其他罪行。

依据主要是2002年10月24日**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发给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行为符合欺诈的本质特征,即通过欺骗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同时,这一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司法活动,而且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

推荐阅读:诈骗未遂的立案标准,诈骗既遂的立案标准

如果将诉讼欺诈按妨害司法罪定罪处罚,可能会导致重刑轻判甚至放纵犯罪的后果。因此,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在目前《刑法》没有规定新的诉讼诈骗罪名的情况下,定罪处罚诈骗更符合刑法精神。德国和中国台湾的刑事案件与日本刑法学界目前普遍认为的诉讼欺诈构成欺诈的观点是一致的。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的主要原因是:

首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所有权和占有分离的现象时有发生,我国现行刑法既没有明确规定或限制欺诈的具体方式,也没有对欺诈的客体做出特殊的要求。

其次,诉讼欺诈导致法院被欺骗,即法院根据虚假或伪造的证据和错误的理解作出判决结果(判决行为是法院行为,而不是法官的个人意志行为)。

**后,在诉讼欺诈中,法院基于错误的理解处置财产,导致败诉方即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在常见的欺诈中,受害人因错误理解和处置自己的财产而遭受财产损失,两种结果在实质上是相同的。

至于实际的诉讼欺诈是否**终会导致被害人的实际财产损失,则涉及到欺诈未遂问题,并不影响诉讼欺诈的实际欺诈。

当然,在民事案件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往往持有完全相反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但也有必要考虑虚假证据持有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成,并考察其主观目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社会危害程度等,而不是全部构成犯罪。诉讼欺诈作为一种新型案件,越来越多。国家应通过立法完善对这种行为的规制。

(原标题:论诉讼欺诈的司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