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盗窃被刑拘,入户盗窃,“零收入”仍被刑拘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8 10:32:1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当天上午10点左右,罗和他的朋友们来到临澧县某单位的宿舍看望亲戚朋友。当他们经过202房间时,他们发现大门没有关上。罗突然变得居心叵测,当他看到钱进了房间,他从门口鞋柜上的202房主人的手提包里偷了一个浅紫色的钱包,迅速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罗被赶到现场的受害者和保安干部抓住,并被送到安福派出所。经过公安民警的现场调查、调查和走访,罗某在某单位宿舍202房间的钱包中没有发现现金被盗,只有银行卡等物品。上述物品是罗某在现场附近随意丢弃的,全部被找回。受害者没有财产损失。被捕后,罗供认了罪行。

零口供盗窃被刑拘,入户盗窃,“零收入”仍被刑拘

经临澧县公安局法律部门审查核实,罗某的行为未给受害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但符合《刑法》第264条的要求,决定对其进行刑事拘留。目前,罗已被临澧警方拘留,关押在临澧县看守所。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39.《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盗窃、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