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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绑架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夺取或者控制他人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行为。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238条第2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盗窃婴儿也构成绑架罪。绑架罪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早在我国刑法中以绑架罪的形式出现。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绑架罪,司法实践中绑架罪一般以抢劫罪或准抢劫罪定罪处罚。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条规定了绑架罪,从而将绑架罪与抢劫罪区分开来,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
1997年《刑法》修改了绑架罪,不仅包括绑架罪,还增加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内容。该罪也相应修改为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是指通过拘禁、禁闭、拘禁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同样,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的犯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剥夺的方法可以是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通过“绑架”的方式构成。这两种犯罪中绑架和劫持受害者的空间特征也是相同的,可以是呆在现场,也可以是将受害者带离原来的地点。正是这些相似之处使得这两种犯罪在实践中很容易混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严格区分二者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在犯罪主体上不完全相同。虽然这两种犯罪都是共同的主体,即凡年满16岁并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这两种犯罪的主体。然而,在实践中,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更多地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现象。非法拘禁罪的一般情节,对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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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使用暴力造成残疾或死亡,犯罪的性质将从非法拘禁罪转变为故意伤害罪(严重伤害)或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其次,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表现出不同的犯罪主观方面。虽然两种犯罪都是故意的,但故意的内容是不同的。绑架罪的主观目的是索取财物或者满足其他非法要求。剥夺人身自由只是实现其犯罪目的的手段和重要环节。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目的只是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当然,它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发泄愤怒和报复、玩弄特权、强迫招供和索要债务。
有些动机甚至是好的,比如村干部拘留盗窃嫌疑人以保护集体财产不受侵犯。然而,动机并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将非法扣押和扣押债务与为绑架勒索财产区分开来。理论界对上述问题的认定也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 (1)任何人非法拘禁他人以获取合法债务,构成犯罪的,一般应作为非法拘禁罪处罚;从法律上讲,债权债务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他的债务,他是有过错的。债权人非法扣押债务人是为了获取合法债务,但毕竟他采取了非法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为人的行为应与绑架罪区分开来。但是,如果一个人为了获得法定债务而非法拘禁另一个人,并且故意要求的数额超过其法定债务的数额,从而违反了法律(二)为获取赌债等非法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一般以绑架罪论处;违法行为产生的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为了获得这种非法债务而绑架他人是一种严重的罪行,是错误的补充。犯罪人应当受到严惩,绑架罪应当依法认定。 第三,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在犯罪客体上有不同的表现。在绑架罪中,犯罪人不仅向被害人勒索大量财产,给被害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严重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而且在勒索过程中还经常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正是由于上述差异,绑架罪的犯罪人受到的惩罚远远重于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人。
4.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不同的。非法拘禁罪一般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以不作为实施。但是,绑架罪的犯罪人只能积极主动地实施绑架罪,不存在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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