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个人信息的关键是什么,认定受贿故意的关键是什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8 10:27:55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贿赂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没有具体规定,理论界也很少研究事前或事后受贿行为是否构成贿赂,客观上形成了一个真空地带,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从而使部分受贿者逃避处罚。

认定个人信息的关键是什么,认定受贿故意的关键是什么?

行为人之前没有受贿的意思,如果事后有受贿行为,是否会影响行为人对受贿罪的成立,也是人们对此类行为认识模糊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事后收受他人财物仍属于贿赂的情形屡见不鲜。例如,陈谋谋在担任某公司总经理期间,为承包商李谋谋提供了诸多便利,并向省计委申请为李谋谋分配6.5万吨进口原油配额。李某在1992年和1993年的承包经营中分别获得了21万元和160万元的收入。李牟某感谢陈某在承包经营中的关心,并给了陈某33万元和15万港元。

陈某从李某某那里得到了钱,他的妻子李某某在某城市买了一栋价值51万元的房子。一家市法院对此案作出有罪判决。

受贿罪必须具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法律不区分或排除收受财产和谋取利益的顺序。它可以用时间来表示,要么先接受财产,然后再寻求利益;要么先为他人谋取利益,然后再接受他人的财产。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没有收受贿赂的意思表示或者司法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收受贿赂的意思表示,但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收受贿赂是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报酬的,仍应当认定为故意收受贿赂。 因为在行为人实施行为后接受他人的金钱与提前利用他的地位有关。

决定受贿意图的关键不是行为人在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是否有收受金钱的意图,而是行为人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收受的金钱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报酬,即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管理关系和因果关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谋取合法利益,并不立即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甚至不故意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但是,明知他人给予的金钱或财产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有关,仍然收受金钱或财产,这仍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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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者是否要求事先要约并不影响贿赂客观条件的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