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未遂怎么判,杨某故意杀人未遂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8 10:23:2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要点]

故意杀人未遂怎么判,杨某故意杀人未遂案

本案中的被告因尴尬而愤怒,因为他的爱人在喝酒后上门拜访。一气之下,他连续十多次用刀砍受害者的头和脸。他想杀死受害者,但由于超出他意愿的原因而失败,造成受害者受轻伤。他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案例]

去年10月21日晚,王某酒后到情妇家大喊大叫。被告牟阳的丈夫刚刚下班回家。听到王某的喊声,牟阳勃然大怒,走到厨房掂起菜刀,拼命打王某。他用菜刀砍了王某的头和身体。王挣扎着跑到一个村民的房子门口,由于流血过多而倒在地上。牟阳的丈夫急忙叫人把王某送到医院治疗。根据法医检查,王的头部、面部和四肢都受了轻伤。

[试用]

根据庭审情况,被告人杨应当在被害人干扰的情况下,合理对待被害人,并采取法律措施予以解决。相反,他愤怒地用刀袭击并杀死了受害者。由于超出他意愿的原因,他没有成功,只是受了点轻伤。他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因此,被告人杨被判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评论]

在处理此案时,有两种意见:

**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理由是被告无意杀死受害人王某,但由于他的脸,他出于愤慨被迫举起刀向王某砍去。当王受伤逃脱,倒在附近时,杨儒想被杀,过去本可以继续杀他,但他没有这样做,而是停止了他的行为,让他的丈夫送王去医院抢救。这充分说明杨只想把王赶出去,而不是杀了他。他的主观意图不是杀死受害者。此外,根据刑法的一般理论,如果行为人故意暂时行为并侵犯他人身体而不顾后果,则后果应被视为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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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造成死亡,应考虑(间接)故意杀人罪。如果另一人受伤,应考虑故意伤害罪。因此,杨应该受到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在本案中,被告看到受害者知道她的丈夫已经回家,仍然在半夜在门口纠缠和喊叫。作为一个农村妇女,当她的通奸行为被揭露给家庭和社会时,她能想象到羞耻和愤怒,所以她说,“让我们忘记它。”她持刀跑向受害者,连续十多次在头部和面部砍伤,造成受害者颅骨骨折,其杀害受害者的目的显而易见。至于被告在逃离现场并摔倒在地后没有追捕到受害人的事实,这并不影响对故意杀人罪的定罪——要么中止犯罪,要么允许造成伤亡。然而,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人们应该预料到砍杀十把以上的刀会导致死亡。如果被告的丈夫及时赶到,没有将受害者送往医院抢救,毫无疑问,受害者是死于失血性休克。因此,将本案中的被告人作为故意杀人罪(谋杀未遂)来处罚更为合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由于犯罪的构成是确定一项犯罪及其相互独立性的唯一标准,其四个要素不仅是确定一项犯罪成立的基础,而且也是区分该项犯罪与其他犯罪的基础。缺少或忽略其中任何一个都是不正确的。因此,必须坚持主客体统一的原则。就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而言,两者**根本的区别在于犯罪目的的不同,即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这是一个不争的结论。因此,在我国刑法中,死亡结果发生后,主要有三种情形:故意杀人既遂、故意杀人未遂

然而,近年来,有另一种说法,故意杀人罪被定义为故意杀人罪,如果有造成死亡的暂时意图而不管后果。如果没有死亡,只有伤害的后果,那么故意伤害罪就被界定了。笔者认为,这是刑法中一种典型的“客观论”,长期以来一直受到批评。根据这一说法,故意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未遂在刑法领域将不存在。持这一理论的人采用客观归罪法来确定行为的性质,理由是当时行为人行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模糊不清,不追求结果,难以判断其意图。尽管这种观点似乎合理,但它站不住脚。故意杀人有两种类型,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其中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目的不明,对其行为结果理解模糊,采取放任态度,这与客观归责理论所依据的事实情况相同。在司法实践中,在类似的事实情况发生后如何确定犯罪的性质,应从犯罪人的主观方面,结合犯罪的原因、犯罪人使用的犯罪工具、行为方式以及犯罪后对结果的态度来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为了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从而做出适当的处罚,有必要对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进行分析。只看结果而不考虑主观恶性定罪量刑是不科学的,也是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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