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吉XX故意杀人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8 10:20:4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公诉机关:红河州人民检察院;被告:Jixx受害人:潘某

故意杀人案,吉XX故意杀人案

2009年2月13日21: 00左右,被告冀某酒后驾驶其“云加GA6455”蓝色起亚轿车前往蒙自县天竺路冠恒花园小区李国传,发现其寻找的人不在现场。Jixx准备开车离开。在倒车过程中,李某在附近观察,当汽车即将与停在居民区F-1大厦前的白色别克“云G67896”相撞时,李某将车停下。当看到“别克”轿车的女主人徐某时,他向徐某说明了情况,要求徐某将别克轿车开走,并让其倒车。徐某回家后告诉丈夫潘某要倒车。当潘出来看到两辆车差点相撞时,他和被告Jixx吵了一架,然后和他打了起来。李、许谏阻,而纪、潘仍拒不从,对双方都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被告冀某拔出“六四”手枪,向潘某开了三枪,潘某当场死亡。事件发生后,被告Jixx被其他人举报后,在事件现场被警方抓获。

裁判员

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被告人季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赔偿10万元。

法律分析

要分析案例,首先需要澄清以下概念:

1.自首:一个人在犯罪后向警方自首,并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这就是自首,也就是一般的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将被视为自首,这就是特殊自首。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轻罪的人可以免除处罚。

2.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一定的利益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公正处理而不得参与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的诉讼活动,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解决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

4.职务行为:通常指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的活动。

就本案的实际情况而言,需要掌握以下定义:

首先,行为性质的认定:是否构成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就犯罪构成而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客观要件:客观上,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年满14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观要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非法剥夺生命,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就是说,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的有害后果,并希望或允许这种后果发生。具体来说,在本案中,冀xx使用“六四”手枪向潘某开了三枪,致使潘某当场死亡,主观上故意杀人,客观上实施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具体的量刑选择以及是否有从轻(或加重)或减轻(或加重)的处罚。

《刑法》第232条规定:凡故意杀人者,应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不少于10年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公安干警纪xx在非公务时间非法持枪、饮酒、酒后驾车。受害人潘某因倒车的小事与受害人潘某发生争执后,潘某用枪向潘某开了三枪,潘某当场死亡。他的罪行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对社会危害极大。根据法律,他应该受到严惩。是否有自首是影响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尽管Jixx在犯罪后没有离开现场,但他在被捕后供认了他的主要犯罪事实,但他并没有主动自首。此外,相关证据一致显示,Jixx直接向受害者潘军开了三枪,当场将其击毙。然而,Jixx一直坚持他在调查和审判阶段解雇了四次。 **枪是对地鸣枪示警,**后三枪是对受害人潘军,这一事实表明,被告人没有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综合考虑,他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即法院认定对自首没有从轻处罚。被告冀xx在被绳之以法后认罪。他说他的“云加6455”车是用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的经济损失的。他表现出一些悔意。在案件发展过程中,被害人和被告人发生了口角,并出现了一些错误。这些都是可以影响被告考虑从轻处罚的因素。然而,法院**终决定不从轻处罚被告,因为其社会危害性很大,犯罪极其严重。与此同时,冀xx被发现违反枪支管理条例和公安部“五条禁令”,携带枪支饮酒和酒后驾车,可考虑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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