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口诈骗,男子借口公司周转诈骗255万元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8 10:20:35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安丘的赵某曾经经营过一家食品有限公司,由于管理不善,公司一直坚持“拆东墙补西墙”。后来,赵某因负债累累,知道自己能够无偿偿还,多次以工厂需要流动资金为由,以贷款的名义骗取张等255多万元,后逃往外地。8月17日,记者从潍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赵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借口诈骗,男子借口公司周转诈骗255万元

赵某今年40岁。2008年,他成立了自己的食品有限公司,但由于管理不善,赵某的公司自2009年9月以来一直负债累累。

随着时间的推移,大量的外债使赵无法经营。

2010年至2011年,赵某以公司需要营运资金为由,骗取了张等的资金。

约定还款日到来后,张等人多次催促赵偿还贷款。赵推掉了各种原因,"事实上,赵是无法偿还贷款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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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法律特征可以从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方面把握。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事实或隐瞒事实为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是本文的详细介绍。一、客体合同欺诈的客体相对复杂。首先,合同欺诈的目的是通过合同的形式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或财产所有权,并以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的财产。合同的另一方应包括个人和法人..点击阅读

"办案法官的介绍。后来,赵某逃到别处藏债,失踪了。当张等人发现无法联系到赵时,他们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赵被捕后,如实地陈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查明,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赵某明知自己能够无偿偿还,以公司需要营运资金为由,以贷款的名义诈骗张等二人255万元以上,用于向公司偿还贷款及利息。

潍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事实,骗取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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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赵被判10年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