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怎么判,两次“小打小闹”的偷窃构成盗窃罪吗?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8 10:20:12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47岁的李航是乌鲁木齐市民,他有一条“捷径”可以取钱:偷窃。与全能的“强盗”不同,他更喜欢小偷小摸。

盗窃罪怎么判,两次“小打小闹”的偷窃构成盗窃罪吗?

2015年12月28日,李航因两起盗窃案被乌鲁木齐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起诉。他声称,他每次盗窃的数额不符合刑法中的定罪标准,不应判刑。

真的是这样吗?

案情

李航是一个普通的上班族,学历低,薪水低。结果,他一心想要赚“额外的钱”。

2015年5月,李航下班后来到乌鲁木齐的白万庄铁路桥,“锁”了一辆白色货车。他用随身携带的活动扳手卸下汽车电池,拉到垃圾场,卖了600多元。

一个月后,李航用同样的方法在王嘉良钢铁市场卸下一辆卡车的电池,并以600多元的价格再次出售。

在两次抢劫中,其他贵重物品被放在被盗的汽车里,但李航没有偷它们。他认为偷价值低的电池不会引起车主和警察的注意,但他不希望两个车主都报警。

那年10月,当李航准备第三次尝试时,他被警察抓住了。

焦点

在审判期间,李航坚持说他只是一个小偷,没有违反刑法。他的辩护律师辩称,在李航,一次盗窃的数额没有达到最初对盗窃的判决数额,两次盗窃不能合在一起定罪,因此不应对他提起刑事诉讼。

杭对累计盗窃数额负刑事责任?这已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拉理

"如果不追究刑事责任,小偷小摸就会猖獗."在场的业主认为,尽管李航的单次盗窃没有达到处罚标准,但累计金额足以满足要求,他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李航的家人表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两次盗窃的金额可以累计,因此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前提下对李航提起刑事诉讼是非法的。

同时,李航的辩护律师也认为,法律规定了多次盗窃的定罪,“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因此两次轻微盗窃不构成多次盗窃。

说法

据办案法官介绍,《刑法》第264条规定,数额型盗窃罪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盗窃罪”。“数额较大”是盗窃罪的一个条件,没有限制。在本案中,李航的辩护律师认为,盗窃数额只能在一个行为中“达标”,这显然是对刑法文本和含义的限制性解释,违背了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

同时,盗窃的数量也不是与金额无关。《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可分为三类:“数额盗窃(大额)、数量盗窃(多次盗窃)和纯粹行为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盗窃数额不符合较大标准,但盗窃次数达到多次的,视为多次盗窃。如果盗窃次数未达到多次,但数额已达到较大数额,则应考虑数额型盗窃。因此,在本案中,李航的两起盗窃案没有达到“多次”,但累计金额达到了“较大”水平,符合定量盗窃定罪标准。

最近,一家水务地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航5个月监禁和2000元罚款。(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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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3000元以上的,为“大额”。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巨额”。

3、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是“非常大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