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只能独立使用,不可附加使用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8 10:19:0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只能独立使用,不可附加使用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现分述如下:

1.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对象的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共有17个条文,主要包括某些滥用公民自由、民主权利和渎职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