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遭遇诈骗公安局不予立案怎么办?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8 10:14:1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网友咨询】

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遭遇诈骗公安局不予立案怎么办?

我的好朋友告诉我,他的公司是一家大型上市公司。他在年底招募了一名合伙人,并迅速获得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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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公司的业务经理。内部信息、市场条件和优惠条件都知道投资是有保证的。我听了她的话。投资后,他三个月来一直拒绝与我定期交谈。之后,他没有直接接电话。我知道我被骗了,于是去法院起诉他。法院没有接受。法官告诉我你的案子是诈骗,属于刑事警察部队的管理。

我又去了刑警队,提交了材料,等了两个月。答案是没有立案。我说过不立案,应该可以为我开一个不立案的证明。

答案是,你的案件是全国性的,没有法律依据,无法结案。中国法律尚未颁布。此外,新法律的出台将不会允许你签发无立案证明。

我又去咨询了司法局。答案是这是公安局的事。你应该去找他。这么小的案子,地方执法单位管不了,我该去管谁?这个案子真的是法律无效吗?这个国家没有这项法律吗?

【法律解答】

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理由不成立,检察院将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公正执法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检察院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立案调查(15日内)。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第87条的规定,受害人对公安和司法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决定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请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认为不正确,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受害人有权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和第8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如下:

(一)对于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已经立案侦查。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和第8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对公安机关发现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或者检举、控告、检举、自首的材料有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是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监督。

(二)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和自诉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越权立案的违法案件。

(三)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不宜立案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立案

3.应成立但未成立的案件。所谓应当成立而不成立,是指刑事立案主体故意不立案,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或者以刑代刑、以工代刑等事实。由于执法人员的权力和金钱交易、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原因,这种任性往往是人民检察院监督的重点。此外,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不应仅限于对是否立案的法律监督,还应包括对相关刑事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如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立案决定是否合法等。

人民检察院要准确把握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和内容,注意划清“不立案”和“不立案”的界限。“不立案”是指刑事立案主体没有发现或者已经发现,但仍在审查中,尚未决定是否立案的案件。“不立案”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已经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只有在刑事案件主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后,才能按照刑事案件立案监督程序进行处理。当然,有必要防止刑事立案主体在“不立案”的假象下隐瞒“不立案”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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