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竞合,触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为想象竞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8 10:14:1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关键词]引人注目,欺骗,想象,竞争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竞合,触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为想象竞合

[简报]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李,又名李。

2008年2月至5月,被告人李通过网络聊天、视频结识、谎称是,并通过视频向、展示了他们身着军装的照片,并以伪造的军官证骗取了、的信任。被告人李以其本人及其同志在山西有紧急情况,与东北等地的部队首长一起购物,以及其女友为由,分别在和的账户(户名,账号:622200020011557815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古城东街支行)诈骗3.8万元和1500元2008年4月27日和4月30日,被告人李分别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假日酒店和北京市密云县诈骗人民币1900元和价值2420元的金项链,理由是女友住院并佩戴金项链检测皮肤是否过敏。被告人李诈骗合计人民币43,820元。公诉机关向法院移交了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案件经过、被告人李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肖爽、王丽丽、的证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政治部安全部出具的证明。 中国人民解放军二炮后勤司令部军务装备处出具的证明、身份证明、金项链购买发票、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中国工商银行明细清单、汇款凭证、汇款凭证、工行牡丹运通卡开户资料、解放军军官证复印件、临时住房登记表、住房安排表、 价格鉴定结论、户籍材料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李冒充军人、弄虚作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2条的规定请求处罚。

[裁判积分]

根据庭审情况,被告人李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无视国家法律,冒充军人,侵犯军队声誉和社会管理秩序。他的行为构成了冒充军人罪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犯冒名顶替士兵实施诈骗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法院支持这项指控。鉴于被告人李对的认罪态度良好,他将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2、64、61、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犯冒充军人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拘留的,拘留一日为刑期一日。从2008年5月11日至2010年11月10日)。

二、继续追回被告人李非法所得四万三千八百二十元,返还被害人四万二千三百二十元,返还被害人一千五百元。

三、收缴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依法没收。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冒充士兵行骗罪?诈骗和诈骗之间有什么关系?

[法律分析]

冒充士兵行骗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士兵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欺骗,从而损害军队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可见,冒充士兵行骗罪要求行为人谋取非法利益,这是**基本的条件。此外,冒充士兵行骗罪还需要伪造士兵的身份或职称,这是冒充士兵行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一个重要区别。冒充士兵行骗罪损害了军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因此,刑法并没有简单地将其纳入诈骗罪。

本案中,被告人李购买了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并利用伪造的军官证使、信任自己,然后利用虚假的军官证编造各种理由骗取、的钱财。显然,被告人李的目的是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军人进行诈骗,从而侵犯了军队的声誉和社会管理秩序。他的行为无疑构成了冒充士兵进行诈骗的犯罪。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72条,“冒名顶替士兵进行欺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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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被告人李诈骗赃款赃物共计43820元,综合考虑不符合情节严重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是正确的。

但同时也存在一个问题,被告人李的行为符合冒领士兵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显然,这是一种想象竞合犯的关系,被告在犯冒充士兵罪的同时也会犯诈骗罪。在什么情况下冒充士兵进行诈骗是犯罪?在什么情况下,诈骗罪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为什么冒充士兵进行诈骗的罪被定为诈骗罪而不是假罪?根据刑法理论,只有想象竞合犯的案件才应按照与重罪分离的原则处理。结合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和该类犯罪的实际情况,一般认为应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骗取财物是否属于巨额财产并分别处理,二是实行以重罪论处的原则: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则以冒充军人罪定罪;如果数额巨大,则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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