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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交投昆明西管理处,涉嫌单位受贿罪昆明客运交通管理处受审
昆明市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客运管理处)涉嫌收受单位贿赂。前办公室主任窦友海昨天在昆明市盘龙区法院举行了听证会。
盘龙区检察院发现,2000年至2005年期间,昆明市客运管理处利用行政便利,以昆明市微利出租车服务部的名义,统一订购、安装出租车计价器,并从账户外收取回扣,向上海金艺微电脑厂、北京巨力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通用电器厂非法收取546400元。窦友海在担任客服部部长期间,以单位名义向客服部全体人员发放了36.48万元的综合执法经费作为奖金。他向赴港澳旅游的客户服务部人员支付了10万元综合执法经费,并超标准支付了17万元办案补贴。为此,昆明盘龙区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窦友海滥用职权罪对其提起公诉。
窦友海的辩护律师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客服部门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款项,不存在回扣问题。在打击非法经营的过程中,客服部员工经常加班,支付适当的福利和奖金也是员工应得的报酬。公诉机关指控的单位没有收受贿赂的事实。
作为原部门主任,窦友海也是无辜的。该案由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将在不同日期宣判。
[摘要]
目前,存在着——行贿受贿的不正常社会风气。前者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的非法活动,而后者更为严重。收受他人财物必然会失去为行贿者谋取利益的原则,从而损害国家利益,造成国家财产或多或少的损失。为了惩罚行贿者,我国刑法将这种贿赂行为界定为贿赂。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是多重职务犯罪。我国《刑法》第385、386、388条是关于受贿罪的具体规定。这里我将讨论受贿罪的概念,受贿罪的主体。受贿罪有两种形式(受贿罪和受贿罪),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罪的数量和处罚。我想谈谈我的粗浅看法,主要是关于 (1)村委会和居委会的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2)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是否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3)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4)“烧冷灶”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请指导老师和每个人批评和纠正任何不恰当的观点。
[关键词]受贿罪;贿赂;利用自己的地位;犯罪数量和处罚;
[文本]
一、受贿罪的概念
贿赂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它是职务犯罪中一种常见且频繁的犯罪。为了理解这种犯罪,我将从贿赂开始。
1.行贿
贿赂是受贿罪的客体。它不仅对受贿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受贿罪的认定和受贿罪的引入也具有重要意义。没有贿赂,就没有贿赂罪。因此,确定贿赂的内涵和外延是认定贿赂犯罪的关键之一。
关于贿赂的范围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财产理论,认为贿赂应限于金钱和货物,即财产;二是物质利益理论,认为贿赂是指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产和其他物质利益,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提供劳务或担保、降低贷款利息、提供住房等。三是利益理论,认为贿赂应指财产和其他不正当利益,即贿赂包括财产、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人们认为,所有能够满足人们物质或精神需求的有形或无形、物质或非物质、财产或非财产利益都被视为贿赂。根据现行刑法第385条,受贿罪中的“贿赂”应是财产,即采用第一种观点。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贿赂的范围有可能扩大,值得关注。
根据"财产"的内在含义,贿赂犯罪中"财产"的定义大致如下:可以实现物质利益的普遍等价物,可以交换的有形有用的东西或可以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
2.贿赂中的三种“财产”。
根据以上贿赂中“财产”的定义,有三种类型。
(1)金钱
通用等价物,可以实现物质利益。毫无疑问,金钱可以是贿赂。具体来说,钱属于“财富”的范畴。在实践中,如果行贿者使用假币进行“贿赂”,当受贿者不知情地接受假币时,受贿者将作为行贿未遂受到处罚。原因是尽管假币属于“物”的范畴,但它没有使用价值。受贿者因理解错误而收受贿赂,因此不能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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