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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绑架罪,与绑架罪有关的几个问题研究
中国《刑法》第《刑法》条第239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将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造成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当判处死刑,没收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盗窃婴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文是刑法关于绑架罪的一条规定。所谓绑架罪,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非法要求为目的,劫持他人为人质的犯罪行为。刑法对该罪的规定相对简单,导致理论和实践上的一些分歧和模糊认识,给实际应用带来诸多不便。下面笔者就该罪在实际适用中的分歧和模糊认识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绑架罪构成要件的分析与研究
(一)绑架罪客观要件研究
1.把受害者从他的地方带走是绑架的必要条件吗?在这个问题上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种观点认为,绑架罪 (1)只能通过将他人带离其原籍地来构成。 第二种观点认为,是否将他人带离被带走的地方并不影响绑架罪的认定。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绑架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实质上是将受害者置于犯罪者的控制之下,并失去了行动自由。被害人是否被抢劫并不影响绑架的性质。但是,在当场控制他人人身自由和向第三人勒索财产的情况下,有以下两种情况。首先,犯罪人威胁要当场杀死人质,并向第三人勒索钱财。这种行为是对金钱和财产的抢劫。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构成抢劫罪。 第二,犯罪人通过威胁使用暴力向第三人勒索钱财。即使人质没有从他的地方被带走,它仍然构成绑架罪。
2.绑架行为是否包括除暴力、胁迫、麻醉和偷盗婴儿以外的其他手段?新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绑架的手段。目前,在理论和实践中没有一致的认识,通常采用列举的方式。例如,一些学者认为,利用引诱、欺骗、威胁暴露隐私、利用被害人的无意识进行抗拒和绑架也是绑架罪的客观手段。笔者认为,绑架罪除暴力、胁迫、麻醉、偷盗婴儿外,还包括其他手段。就绑架而言,在界定绑架手段时,应牢牢把握绑架的本质特征。绑架侵犯了人质的人身自由,所以任何侵犯人质人身自由的行为都可以作为绑架的手段。
在界定其他手段时,是否要求受害者认识到他被剥夺了个人自由的事实。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要求受害者认识到他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事实;另一种观点不要求受害者意识到他被剥夺了个人自由。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由行为本身决定的,而受害者是否真正意识到这一点并不影响行为的性质。例如:A欺骗学生B玩游戏,导致学生B沉迷于控制游戏,而学生B对被控制和无法回家一无所知。在此期间,a打电话给学生b的家庭成员b,索要5万元现金。后者在取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本案中,尽管受害者学生B没有意识到他被剥夺了个人自由,但他实际上被剥夺了个人自由。因此,甲已构成绑架罪。
3.绑架的客观方面是单一行为还是复合行为?对此,理论和实践上有两种对立的观点。首先,持单一行为观点的人认为,只要行为人勒索钱财或劫持人质并在这一目的的控制下实施绑架,他就具备了本罪的法律要件。绑架后是否敲诈勒索的问题只是一个量刑情节,会影响刑罚的轻重。其次,从复合行为的角度来看,绑架罪的客观行为包括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笔者认为,为了正确理解这两种不同的观点,有必要分析本罪是否需要侵犯第三人的自决权。如果认为本罪的对象既包括第三人也包括人质,则本罪为复合行为罪。如果认为这一罪行的目标只包括人质,而不包括第三人,这就是单一行为罪。本罪的成立以侵犯第三人的自决权为要件,涉及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罪行的社会危害性首先表现在对人质人身自由权的侵犯,其次表现在对与人质相关的第三人自决权的侵犯。如果本罪不要求侵犯第三人的自决权,就很难从社会危害性上将其与抢劫罪区分开来。因此,本罪的对象不仅包括人质,还包括与人质有关的第三人。因此,笔者认为绑架罪的客观方面是一种复合行为,即绑架勒索财物或非法索取财物。这是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决定的。
(2)绑架罪主观故意的时间研究
绑架罪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犯罪。绑架他人或提出非法要求的意图通常发生在绑架之前。如果绑架时没有提出非法要求的意图,但这种意图发生在劫持人质和提出非法要求之后,该怎么办?作者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如果甲、乙双方有敌意,甲方以欺骗手段将乙方的子女扣留在家中,以发泄他们个人的愤怒,从而引起乙方家人的恐慌。两天后,甲方想出了敲诈勒索的主意,并要求乙方为子女支付10万元现金。对于A的行为,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拘禁罪与敲诈勒索罪应当合并处罚,不构成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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