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贿赂罪与利用影响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的人”如何认定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7 10:58:1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一种新的犯罪。本罪的主体是指离开工作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人。由于“关系密切的人”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疑难问题。

斡旋贿赂罪与利用影响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的人”如何认定

首先,“密切相关者”是否包括“特定相关者”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近亲属”与“特定关系人”是什么关系?“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名特殊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合谋共同受贿的,以受贿罪共犯论处。本意见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丈夫)及其他共同利益的人作者认为“有密切关系的人”和“有特殊关系的人”的区别在于两者的侧重点不同。“特殊关系人”强调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利益关系,包括经济利益分享关系和与人的荣辱与共关系。“关系密切的人”强调他们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这种密切的关系既可以是密切的经济联系,也可以是由于血缘、地理、亲缘等原因的密切联系。 第二,两者的范围不同。“密切相关者”的范围大于特定相关者,后者可以被前者包括在内。

第二,如何理解“近亲”

“近亲”的概念在“密切相关者”和“特定相关者”中都有提及。刑事诉讼法和民法都规定了近亲属的概念,但两者规定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在民法意义上,"近亲"包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兄弟姐妹",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笔者认为,“近亲属”一词中的“近亲属”概念更适合采用民法意义上的近亲属范围。 第一个原因是刑法中的“近亲属”的范围不应过于严格地限定,否则可能导致大量的刑法之外的有害行为,不利于反腐败斗争。其次,民法意义上的近亲属更接近“近亲属”中“近亲属”的本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与民法意义上的近亲属有不同的立法重点。前者侧重于行使程序权利和义务。在某些情况下,近亲属是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提起自诉、上诉和上诉。后者侧重于近亲与其日常生活之间的实体关系。有了这种关系,近亲属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并在民事活动中充当被监护人的代理人。

但是,这种关系也可能被滥用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从事受贿等犯罪活动,从而进入刑法调整的领域。

第三,“亲近的人”应该是严格的或宽大的

对于“关系密切的人”应该严格还是宽松,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严格控制,不宜将同学、同乡、朋友等一般关系纳入刑法范围。否则,范围太大,界限不清,违反合法性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关系密切的人不应该受到太严格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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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他们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获得利益,他们的行为就违反了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具有惩罚性质。

作者不同意以上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学生、同胞和朋友应该被排除在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密伙伴”范围之外,而且限制过于严格。一些关系密切的人来自以前的同学、村民和战友。这些人利用与社会上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这也是对公共权力的侵蚀。这些人也应该包括在“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内。 第二种观点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其特殊的主体限制,即“国家工作人员、原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该罪的主体不是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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