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名词解释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6 17:43:1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刑事诉讼法专门机关是哪个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名词解释

1、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专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实质上在执行着控诉职能。

2、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组成。

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领导被领导的关系。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3、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

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负责主持和指挥全部诉讼活动并对案件作出裁决。

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组成。

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监督被监督的关系。

4、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的安全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

根据《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安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由此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

二、刑事诉讼的主体有哪些

刑事诉讼的主体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刑事诉讼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辩护人等。

因此,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就包括了国家的公检,法三个机关,同时还有国家的安全机关,因为我国的检察机关要对当事嫌疑犯提起公诉的,所以在这之前就必须要有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然后最终是由审判机关,也就是法院来进行审判的,法院的审判,它是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干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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