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法院网:职务侵占量刑,职务侵占怎样不被判刑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6 17:39:4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职务侵占怎样不被判刑

职业是否必须坐牢,取决于职业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犯罪的情节。不构成犯罪的,不需要坐牢,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判处缓刑。

二、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标准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以下是量刑标准:

(一)法定刑不满五年的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1万元的,可以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犯罪数额18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以确定基准刑期。

(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范围内法定刑的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10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万元犯罪数额,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违约金,调整基准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不得超过基准违约金:

1、职业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增加30%以下的基准处罚;两种情况同时满足的,基准违约金可以提高10%以下;

2.多次占职的,可以提高基准刑20%以下;

3、占用用于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的资金和物资的,可以增加20%以下的基准刑;

4.职位侵占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灾资金和捐赠的,基准违约金可提高20%以下;

5.如果岗位占用的资金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基准刑可以提高20%以下。

6、因治疗、学习、职业等生活急需,可以降低基准刑20%以下。

三、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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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法发[1995]23号1995年12月2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月14日发布并于2013年1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号,本司法解释已废止,处于无效状态)。

1.根据《决定》第10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大量侵占公司或者企业财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贪污、盗窃、诈骗或者其他手段非法侵占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产5000元至2万元,属于“数额较大”;贪污公司或企业财产10万元以上为“巨额”。

2.根据《决定》第12条,国家工作人员有《决定》第9、10、11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决定》第十二条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被国有公司、国有企业聘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3.其他企业的员工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知道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量刑起点一般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范围内确定。但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暂缓执行,不坐牢。以上是《寻找法律网》小系列带给你的关于如何避免被判职业的知识。如果什么都不懂或者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找法律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