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兆兵律师:科学狂人获刑三年,敲诈勒索证人获刑三年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6 17:39:2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近日,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聂某、唐某敲诈勒索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被害人王于2004年6月在公安机关作证,确认被告人聂、唐的犯罪事实。两被告聂某、唐某对王某不满,伺机报复。不久,被告人聂与被害人王见面,将王叫到宾馆,要求王赔偿其“损失”,迫使王减记1.2万元债务,并限定三个月内偿还。聂被判聚众斗殴罪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债务未履行。

吴兆兵律师:科学狂人获刑三年,敲诈勒索证人获刑三年

2009年8月1日晚,被告人聂在网上与王及其朋友见面后,立即致电被告人唐,请其带人过来。唐等人立刻骑摩托车赶到网吧。聂某和唐某把王某和王某的朋友叫进出租车,带到小区。被告人聂某指出,王某当年曾指证他们,最后一张借据不兑现,要双倍原借据金额,否则就废了他,给王某脸上一刀。王不得不写下一张2万元的借条并签字,王的朋友被迫作为证人签字。聂还写下了王和他朋友的身份证号码和家庭住址,威胁他们不要报案。事后,被告聂某、唐某多次打电话、发短信给王某,威胁要他拿钱。后两被告被公安机关抓获,犯罪目的落空。

衡山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某、唐某使用威胁方法敲诈勒索为案件事实作证的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由于两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目的未能得逞的,可以从轻处罚已完成的;两被告人都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两个被告人扮演同一角色,是共同的共同犯罪。因此,上述判决是依法作出的。

来源:中国法院网衡山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