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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法院网:什么叫敲诈勒索犯罪中止,敲诈勒索罪如何定性
一.概念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胁迫受害人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素
本罪侵犯的每一个主体都是一个复杂的客体,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又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征之一。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
(2)客观因素
这一罪行的客观方面是,犯罪人使用威胁、威胁、恐吓和其他手段迫使受害者交出财产。
威胁是指用恶的通知强迫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财产不按行为人的要求处分,在未来某个时间会遭受恶。对威胁的类型没有限制,包括对受害者及其亲属的生命、人身自由和名誉的威胁。威胁只能让别人感到恐惧,而不要求受害者在现实中感到恐惧。威胁的内容会由行为人自己或者他人实现,威胁内容的实现并不要求自己是非法的。比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犯罪事实并向司法机关举报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威胁向司法机关举报的方式勒索财物的,敲诈勒索罪也成立。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文字和手势都可以;可以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通知受害者。受威胁的结果是受害人会产生恐惧,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大量处分自己的财产,再由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因恐惧而默认行为人取得财产,也可以基于被害人的处分意图由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交付。敲诈勒索少量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敲诈勒索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是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严重情节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的累犯;敲诈勒索罪的惯犯;不知道他人犯罪事实,借机敲诈勒索的;利用他人的危险进行敲诈勒索;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因素
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这个目的,或者索要财物的目的不违法,债权人为了偿还长期拖欠的债务而使用威胁性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还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识别
(a)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之间的界限
行为人使用威胁或者威胁方法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只使用威胁或恐吓,受害人没有恐惧,所以不交出财产;或者被害人虽有恐惧心理,但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未遂。
(二)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从字面上看,“威胁”不仅是抢劫的手段之一,也是敲诈勒索的基本行为。但是,威胁的具体内涵是不同的: (1)从威胁的方式来看,抢劫的威胁是直接在被害人面前发出的;勒索威胁可以亲自发出,也可以通过信件、电话或第三方传达。 (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来看,抢劫的威胁是不交出财物,当场就实现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表现为,如果请求不被接受,威胁的内容将在未来某个时间实现。 (3)从威胁的内容来看,抢劫的威胁是杀人、伤人等人身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更为广泛,包括伤害他人或破坏财产名誉等。 (4)从非法取得财物之时起,抢劫是对当场取得财物的威胁;敲诈可以当场获得,也可以事后获得。可以看出,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符合上述抢劫威胁的特征,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其中一个不符合的,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3)本罪与诈骗罪、诈骗罪的界限
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经常冒充公安人员、海关稽查人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向他人勒索财物,这种行为看似与诈骗、欺骗罪相同,实则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
1.行为特征不同。诈骗、欺骗罪以欺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虽然敲诈也可能包含欺骗,但其特点是威胁或勒索。
2.受害者的心理状态是不同的。诈骗犯罪中,被害人受欺骗后“自愿”交出财产或者转移其他合法权益的;敲诈勒索造成受害者精神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产或转移其他财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诈骗、诈骗犯罪所得利益较为广泛,既包括财产或财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利益,如骗取一定的称号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仅限于财产。
4.侵权对象不同。诈骗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惩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与司法解释
[刑法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200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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