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法院网:敲诈勒索罪量刑,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6 17:36:2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名68岁男子因“背部有点酸痛”前往昆明市洪xx路社区卫生中心输液,但晕倒死亡。家属认为由于误诊,拉个横幅死了,索赔80万。健康中心认为老人生病,卫生监督所建议走司法程序,但家属坚持不去。

家属因患者死亡,拒绝做尸检和医学鉴定而提出巨额索赔的现象非常普遍,这是我国医患纠纷的一个特点。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极不正常的情况呢?

一方面,由于我们的社会处于矛盾突出的时期,政府为了维护稳定,不坚持公平正义,采取糊涂的调解方式来维护稳定,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很多时候,法院已经定了案,走了信访渠道。有的领导无视法律,信口开河,一句话推翻法律判决,导致信访不相信法律。一些媒体不顾事实,基于“受影响的一方是弱者”的观点,不引导公民依法行事,肆意煽动情绪,不提倡理性维权,还有一些媒体恶意炒作,炮制出很多不科学的“谣言”,如八毛门、茶炎、护士杀新生儿、烤箱烤新生儿、缝肛门、首奶成瘾等恶性医疗事件,严重丑化医护人员形象,导致医患矛盾日益加剧。

第二个方面是由于法律上的潜在举证责任倒置。由于最高法作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医疗机构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存在医疗过错”。大大增加了医疗机构举证的难度,很多情况下,医学上还有很多“未知”和“无能”的科学,真的很勉强。正如东南大学张赞宁教授所说,对医疗行为颠倒举证责任是“对科学的反动”。

第三,自愿尸检制度让不明原因死亡的人束手无策。因为人是一个复杂的个体,有时顽强,有时脆弱。很多时候,死亡来得很突然,没有原因,也没有不清楚的原因。只有通过尸检才能发现。但在我国传统观念下很难接受尸检,而且由于法律没有规定不明原因死亡的强制尸检,很多情况下医患纠纷的患者以此为借口。一方面,他们拒绝同意尸检,拒绝接受医生或卫生行政部门的解释,一些主持调解的官员立即同意,导致许多不明赔偿变得愚蠢。这种对愤青不解剖就找出原因的责任的补偿,进一步加重了医闹。

如本文所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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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斗争,能否改进工作?如果死因不明或患者不同意医疗机构的解释,我们将被迫进行尸检,然后依法赔偿。如果拒绝做尸体解剖,还拉横幅、拦死、敬献花圈,或者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的诊疗秩序,巨额理赔,是否可以以敲诈勒索罪定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胁迫被害人的方法,对公私财物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各种客体都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又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征之一。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使用威胁、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产的行为。威胁是指通过告诉被害人恶的方式强迫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将在未来某个时间遭受恶。对威胁的类型没有限制,包括对受害者及其亲属的生命、人身自由和名誉的威胁。威胁只能让别人感到恐惧,而不要求受害者在现实中感到恐惧。威胁的内容会由行为人自己或者他人实现,威胁内容的实现并不要求自己是非法的。比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犯罪事实并向司法机关举报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威胁向司法机关举报的方式勒索财物的,敲诈勒索罪也成立。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文字和手势都可以;可以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通知受害者。威胁的结果是,受害人会产生恐惧,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大量处分自己的财产,然后行为人获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因恐惧而默认行为人取得财产,也可以基于被害人的处分意图由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交付。敲诈勒索少量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敲诈勒索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是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严重情节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的累犯;敲诈勒索罪的惯犯;不知道他人犯罪事实,借机敲诈勒索的;利用他人的危险进行敲诈勒索;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这个目的,或者索要财物的目的不违法,债权人为了偿还长期拖欠的债务而使用威胁性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还款,不构成敲诈勒索。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5月18日)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为: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为“数额较大”,从1000元至3000元起;二、敲诈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从一万元起至三万元止。

可见,利用麻烦的医疗麻烦,可以按敲诈勒索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