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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法院网: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哪个严重,职务侵占罪管辖
[案例]
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2009年7月17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取保候审。
镇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自1997年起在农村从事电工工作。2008年1月至2009年5月,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取“黑户”电费和不支付多收用户电费的措施,侵占电费共计39092.14元。赃款已全部返还镇平县电力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腐败。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审判]
镇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作为受国有企业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国有财产,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并得到支持。被告人李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刑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第382条第1款第3项、第72条第1款、第73条、第61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估]
对于如何定性本案被告的行为,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作为受国有企业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国有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李是供电公司职工,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镇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原因是:
贪污罪与侵占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除外。除《刑法》规定的上述人员外,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两类人员: (1)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号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参股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外,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处罚。” (2)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村民小组集体财产,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因此,贪污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两类人: (一)国家工作人员。我国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分为四类: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任命的人员
本案中,被告人李作为受国有企业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国有财产,其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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