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法院网:什么是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金额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6 17:35:15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李是一个村委会的副主任。在任期间,他带领不明真相的村民在一家多次租用村里土地的装修厂闹事,声称要改变以前村委会和工厂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增加土地租赁费用,向工厂要钱要物。李还建议,如果厂长同意他的要求,他今后可以提供一切方便,否则他将迫使工厂停止生产。结果配件厂被迫分四次给了它相当于1万元的钱和货。对于如何描述李的行为有两种观点:

广安法院网:什么是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金额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进行威胁或者胁迫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针对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财产利益。本案中,李是直接故意的,并以此为目的非法占有了配件厂的财产。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如人身权、管理权、隐私权等。但主要对象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本案中,李带领不明真相的村民到工厂闹事,索要相当于人民币1万元的财物,侵犯了工厂的财产所有权和工厂的正常经营权。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使用威胁或威胁手段,迫使财产所有人和保管人屈服,将公私财产交给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控制或提供财产利益。所谓威胁或威胁的方法,是指利用某些要求、困难或弱点,对物业所有人或托管人进行讹诈。不符合敲诈勒索的管理条件,将公私财物交出去或提供财物利益,对财产所有人、亲属或其利害关系人造成不良后果。本案中,李带领不明真相的村民在工厂闹事,更改土地租赁协议,提高土地租赁成本,迫使工厂停产,并威胁要给他相当于人民币1万元的钱和货,数额较大。李采取威胁、胁迫的方法,应被判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的行为是索贿,构成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从主体上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本案中李是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在这种情况下,李的行为是直接故意的。受贿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本案中,李的行为不仅侵犯了配件厂的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奉公行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受贿罪的基本形态是索取贿赂或者接受他人贿赂;三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三个方面密切相关,有机统一,构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但索贿并不是他人牟利的本质要求,其主要特征是主动、敲诈、强迫对方交付财物。在这种情况下,他以李为村委会副主任,组织村民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