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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法院网:2006年有关侵占罪的规定,侵占罪的规定
一、概念及其构成
侵占罪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归自己保管,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行为。
(一)客体要素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所谓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财产,是指受他人委托或者按照合同或者有关规定为他人收集、管理的财产。所谓他人遗忘物,是指因遗忘而本应带走而未带走的财物,如购物时遗忘在柜台上的东西,在他人家中玩耍时遗忘在他人家中的东西,乘坐出租车时遗忘在车内的东西。需要指出的是,遗忘东西不等于失去财产。后者是失主的财产。失去对财产的控制需要很长时间,一般不知道失去的时间和地点。拾荒者通常不知道也找不到失踪的人。而遗忘的东西,则是一个刚刚被暂时遗忘的东西,伪造者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忆起遗忘的时间地点,回来找,而拾荒者一般知道伪造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抛弃物,抛弃物是物主或保管人不再需要的、基于自己意志处分的财产。埋藏物是指埋藏在地下用于隐藏的东西,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埋在坟墓里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文物,地下文物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总之,无论是为了保管,遗忘的东西,还是埋藏的物品,都必须是他人的财产。这里所谓的他人,只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或者单位的财产因其他原因受他人委托的,行为人应当构成贪污罪或者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物可以归国家或者单位所有,但遗忘行为只是个人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本质上还是属于被遗忘的人。至于陪葬品,国家和单位一般不埋在地下藏匿,所以不会有本罪意义上的陪葬品。至于这些财产的表现形式,它们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动产也有不动产;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它可以是合法的东西,也可以是违禁品或赃物;等等。
(2)客观因素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
1、有通过合法的、善意的、合法的手段,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正当的、善意的、合法的手段持有财产是违法的,就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占有有多种形式,如接受他人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合法占有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代为保管,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取、管理其财产,如寄存、委托临时保管,也包括因没有管理而擅自保管他人财产;既包括他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的财产,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产,依法应当由其监护人委托的,也包括他按照一定的合同委托的财产,如借款、租赁、委托、托运、运输、合伙、抵押等。但因职务或工作而受自己单位委托的财产不属于本罪。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不构成本罪,但构成贪污罪或者侵占罪。 (2)捡别人遗忘的东西。 (3)挖掘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挖掘不能是非法的。一般应该是善意的偶然获得。如果是违法的,比如盗窃别人埋在坟墓里的财物,或者明知别人埋了东西而故意盗窃,不构成本罪,那么就构成犯罪,也应该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非法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拒不返还的行为。所谓占有,是指应当由他人移交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作为自己的财产,以物主为己有,擅自处分、使用、收益。有些人把财产卖给别人,有些人出租、消费、抵消债务、设定抵押供使用,但这种惩罚不能包括故意破坏。这种带有后者的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所谓拒绝返还,是指拒绝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返还他人的财产。如果财产所有人明确提出返还,并且有证据证明属于该财产的,行为人仍然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返还;或者虽然说是归还,但未经授权处置后实际上是不可能归还的;或者以谎称财物被盗或者丢失等欺诈手段拒绝返还的;或者将财物从家中带走,拒不归还的;或已被非法处置而拒绝追回或赔偿等。当然,如果行为人最后交出或者返还了财产,或者在他人明确提出返还请求权之前处理了财产,然后作出或者承诺赔偿,即使在他人提出请求权之后,他也擅自处分了财产但是作出了赔偿等。所以他不应该作为这种罪行受到惩罚。
(三)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因素
主观上,本罪必须是故意,即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要构成本罪,还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为故意占有而非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故意毁坏他人财产、遗忘他人保管的物品或埋藏物,或因保管等费用而要求他人支付迟延返还的费用,或因不慎毁损或灭失等。不能以此罪论处。
二.识别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和盗窃罪都是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主要区别如下:盗窃是偷偷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期间财物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的财物,被侵占的财物已经归他所有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照顾他人财产并侵占他人财产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不同的。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来处理和管理公共财产。但是,行为人在侵占罪中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第三,惩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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