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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期满移交公安监视居住是怎么回事
一、留置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留置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是特殊情况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执行刑罚。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关于监视居住的监视方式,学界有人已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借鉴这些研究成果,监视居住的监视方式可以用下列形式进行。
1、直接监视与间接监视。
直接监视是指监视人员对被监视人进行直接的监控,可以在既定的空间范围内跟踪监视或者在被监视人居住的建筑物外的适当地方设置监视点。
直接监视的优点在于如果被监视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如未经批准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未经批准会见不应会见的人,进行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就可以立即干预、制止,其效果当然理想;
不足之处在于难度较大,警力不足等问题。
需要指出,直接监视不能干预被监视人实施有没有被禁止的活动。
间接监视是指监视人员不直接进行监控,而是通过其他方式、渠道掌握被监视人的活动情况,如向其邻居了解被监视人的活动,从而达到进行监视的目的。
由于执行监视居住的性质属于刑事司法行为,所以,间接监视不得委托基层组织和其单位或其他人进行。
2、持续监视与间断性监视。
持续性监视是指监视人员对被监视人进行全天候的。
不间断性的监视,使被监视人一直处于被监控之中。
持续性监视的效果肯定好,但也有难度和警力不足等问题。
间断性监视是指监视人员不进行持续性的监视,可以间接的进行。
间接性监视可以定期进行,也可不定期进行,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主动监视与被动监视。
主动监视是指监视人员积极、主动的对被监视人实施监视。
主动监视既可以亲自到被监视人的住处进行,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掌握被监视人的情况。
被动监视是指监视人员不主动出击,而是要求被监视人定期向监视人员报告其活动情况,从而达到监视的目的。
上述监视方式,相互之间可能存在交叉、重合,但相互之间并不矛盾,而是从不同的角度体现了监视的形态,如直接监视与持续性监视及主动性监视就有其一致性。
这些监视方式可供司法实践中选择适用,诸如对违反应遵守的规定可能性大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采用直接、持续、主动的监视方式,而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其他较为温和的方式进行监视。
二、监视居住算不算刑期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据此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
因为在监视居住期间,对被监视居住人的自由有所限制,只能在指定范围内活动,所以在监视居住期间一个是不能随便外出,在一个也是无法上班的。
但是在经过办案机关的批准之后,也是可以出门的。
而在监视居住中,只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下,之后被判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之后,才能根据实际情况折抵刑期。
监视居住在当代的中国是属于在具体的刑事案件处理过程当中所采取的措施,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住所地监视居住的话,那么这段时间所居住的期限是不能够行折抵刑期的。
那如果是指定住所监视居住的话,是在日后进行订正要紧之后是可以折抵相关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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