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法律上是如何定义“诽谤罪”?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6 16:50:5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1、“诽谤”的概念

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法律上是如何定义“诽谤罪”?

诽谤,汉语本义是以不实之词毁人。刑法语义下的“诽谤”,是指以捏造和散布某种能够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虚假事实,故意损害和贬低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必须针对特定的人实施,但不一定非要指名道姓,只要绝大多数人能够从诽谤的内容中判断指向的是谁,知道被害人是谁,足以构成对其生存环境的影响和人格的贬损,就可以构成本罪。

同时,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直接故意所致,情节必须严重,否则,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给被害人的生存环境造成了明显的破坏的情形。

诽谤罪一般告诉才处理,即法律上一般以刑事自诉为立案条件。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也可以直接由国家司法机关侦查、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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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诽谤罪和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两种犯罪在客观方面,都是针对特定对象,采用捏造事实的手段实施。主要区别在于:

(1)所捏造的事实内容不同。诬陷陷害捏造的是他人根本不存在的可以构成犯罪的事实;诽谤捏造的则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虚假事实。

(2)行为方式不同。诬陷是向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告发,通过公权力达到陷害目的;诽谤则是直接进行贬损,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

(3)主观意图不同。诬陷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诽谤则是意图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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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诽谤罪与侮辱罪的区别

(1)侮辱不捏造事实,诽谤则是捏造事实;

(2)侮辱有暴力可能,诽谤则不使用暴力;

(3)侮辱一般当面进行,或者通过受害对象直接能够看到的网络进行,而诽谤则往往在受害人不一定直接能够见到听到的公众场合进行,或向第三者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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