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避免纠纷的28条金标准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3 10:58:4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在我国医疗事故等医疗纠纷频繁发生,使得医患矛盾越来越紧张,全国人民对与医疗纠纷给予了广泛的关注,希望能够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医疗纠纷的问题也可能与医务工作人员的技术、服务相关,这也给医务工作人员敲响了警钟。下面小编将针对医务人员应如何避免医疗纠纷的问题,为大家详细介绍。

医务人员避免纠纷的28条金标准

医务人员应如何避免医疗纠纷?

一、严格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规范医疗行为

(一)认真执行病案书写制度。

新入院病人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病案书写;急、危重病人当场完成。目前在病案书写中常存在以下问题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⑴ 时间观的缺陷

病案书写有很强的时间概念,每种记录要求写明时间,甚至时、分记录。如医生与护士记录死亡时间不一致,差异时间段无人抢救,出现争议时,可算失去抢救机会。急诊入院时间与入院立即抢救下医嘱时间间隔太长,属于失去及时抢救机会的证据。出院时间与真正出院时间不一致,患者办完出院事宜,走出医院门口发生意外,但在病案首页及记录的时间上病人还没出院,造成医院负责赔偿意外损失。

⑵ 相关技术操作记录不全面

临床上有许多诊断及治疗性的操作,由于病程记录未记载而引发纠纷。如发烧病人给予物理降温由于未记录,患者投诉未处理;外科骨折病人复位手术未及时记录,患者出现问题时指控医生未治疗;产妇宫口开全情况未记录生产出现意外时都会引发纠纷。

⑶ 三级查房记录不全

上级医生查房时要做认真记录,对于疾病的诊断依据、鉴别诊断、病情分析、相关检查结果的分析、危急值的处理,病情预后预测、治疗方案的调整等都要详细记录在案。有一肿瘤患者死亡后因费用问题与医院发生纠纷,医疗鉴定时病案中发现患者住院期间上级医生从未查看过病人,由于三级查房记录不全使鉴定结果对医院不利。

⑷ 记录不认真,书写错误引发纠纷

对病案书写的细节不够注意,粗心大意造成医疗纠纷。药物剂量写错,如抢救时用阿托品0.5mg写成0.5g;手术部位左右写错;药品名称写错等都因为记录不认真导致纠纷。病历涂改、刀刮、粘贴、字迹难以辨认等都是败诉的原因。

⑸ 记录内容不一致

护理记录与医生病程记录内容不一致,不规范,如体温单上患者发热体温升高,而医生病程录上记录的患者体温正常;病程录上记录病人请假回家,但体温表上T、P、R、BP仍有记录,说明病历作假,不可信,在医疗纠纷中一票否决,败诉。

⑹ 病程录记录不全面,不能真实的反映诊治情况

在临床诊治过程中常注重医疗行为,记录不及时,出事后无病历记录说明患者的病情变化及处理措施。尤其是危重病人抢救,无抢救记录或记录不全、不规范失去真实性,缺乏重要举证。

⑺ 检查结果分析处理无记录

检查报告结果无分析、无处理,失去及时诊断及早期治疗机会;重要的检验单、报告单丢失,使治疗缺乏依据,导致医方医疗技术及责任问题。

⑻ 严格执行查房制度,交接班制度,疑难危重病人讨论制度等

对于新分配医务人员坚持早中晚查房,及时了解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患者对治疗的满意程度对于疑难危重病人及时向上级医生汇报进行讨论,制定完善的治疗方案,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可避免纠纷的发生。

二、加强医患沟通避免医疗纠纷

因患者对医学认知所限,加之疾病困扰、因病忧郁、焦虑与恐慌,对病情及治疗方法、转归等认识存在偏差、误解甚至曲解,他们迫切需要掌握与疾病有关的医疗信息,因而医患沟通不可或缺,可以说良好医患沟通是维持医患和谐关系的根本途径。但在医患沟通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 注意医患双方人格的独立性及平等性

过去由于医疗技术及经济的欠发达,人们患病后较少前往医院诊疗。所以以前病人较少,医师能够耐心地对待病人,详细询问病患情况,并实施自己认为以当时医疗水平来看的最佳治疗方案。患者对医师也几乎是绝对的信赖与服从,对医师拟采取的各种治疗方法,其危险性如何等问题,几乎从不过问。当今时代,随着法制的不断进步,患者的维权意识增强,患者在医学知识的理解及认识角度上可以看作“弱势群体”,但绝不是法律权益上的“弱势群体”,患者并不因为其患病而丧失独立自主的人格及法律地位,医生在疾病的诊治过程中,在遵照医疗原则规范的前提下,应当尊重患者的意愿及选择,以患者知情需要为前提,以医生告知必要为基础,适当而全面地履行告知,有利于患者正确、及时地行使相关权利。对于刚毕业的年轻医生容易出现自大现象,认为没有必要对这些不懂医学的人讲这么专业的问题,由于新分配医生在沟通上的狂妄自大造成的纠纷不在少数。

(二)注意医患沟通适当的标准

法律上至今没有统一标准来确定医院恰当、全面的告知义务。但由于疾病本身的多变及新毕业人员知识结构和经验的不足,在与患者沟通中一定要注意“折中说”为妥,对于手术的成功及疾病的良好预后绝不可以说绝对。

(三)医务人员在医患沟通中出现的沟通不当的主要表现形式

1、 不予沟通

一些医务人员对医患沟通的重要性无认识或认识不足,忙于具体的诊疗操作或医疗文案的书写,不愿花费时间对患者进行解释,使病人对自己的病情预后、目前采取的诊疗措施的目的和意义不甚了解,同时难以在心理上与医护人员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因此,一旦发生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即使是医疗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患方也无法接受,从而导致医疗纠纷。

2、 不及时沟通

医务人员虽有一定的沟通意识,但由于沟通不及时,存在明显的滞后现象,往往在医疗风险已经出现时才与患方沟通,造成患方的不理解或拒绝接受现实,从而引发医疗纠纷。

3、 沟通不当,语言简单粗暴,内容表述不清

在与病人沟通时用年轻气盛居高临下的态度说话,语言简单甚至粗暴,使病人在心理上产生反感,影响沟通效果;有的由于语言表达能力及技巧欠佳,在与患者沟通时,概念模棱两可,内容不清,使患者对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产生怀疑,为医疗纠纷的发生留下隐患。

4、夸大疗效及对不良预后估计不足 医疗卫生行业是高风险行业,具有技术水平要求高,面临医疗情况复杂多变,不确定因素多,风险后果严重等特点。目前医疗技术水平的发展与患者对医疗结果的期望之间还存在巨大差距,同时社会对医疗行为的特殊性缺乏应有的认同。在这种情况下,向患者交待疗效及预后时更应客观,切忌过于自信,为了取得患者的信任而夸大疗效,导致患者对医疗行为的期望值过高。如脑胶质瘤早期症状不明显,手术后可出现偏瘫或其他运动功能障碍,患者对后遗症不理解,手术前谈话过于随便,对于手术效果过于理想,手术后无预期效果。一旦结果与期望不符将会引发纠纷。

5、抬高自己,贬低别人

由于各个医疗单位的条件不同以及疾病发展各个阶段的特殊性,不同的医疗单位及医护人员对同一患者的处置方案存在差异,这就要求我们的医护人员在涉及一个患者的前期诊疗时,应持审慎、客观的态度。部分医护人员由于个人修养及职业道德存在问题,在与患方谈话时为显示自己的能力,随意评价他人的诊疗,抬高自己,贬低他人,使患者对前期治疗的医疗单位及医护人员个人产生不满,从而引发纠纷。

6、解释内容前后不一

医疗行为是集体实施的过程,它需要多方协作,患者最终接受的是这种协作的结果。这就需要我们的医护人员在向患者做解释说明时,应保持内容的相对一致,以保证医疗行为的权威性。而对于新分配医务人员不了解这种协作的重要性,在未全面掌握患者病情的情况下,仅凭了解的片面依据,不尊重上级医生意见,擅自向患者做出诊断及治疗建议,导致多名医师诊查,说法前后不一情况的出现,使患者对诊疗的正确性产生怀疑。这一现象容易发生在会诊及转诊的过程。

(四) 注意沟通的适时性、技巧和内容

对要侵害患者身体权的医疗行为(包括医疗行为的利、弊、费用、替代方案等)做事前告知,使“本来非法”的侵权行为获得法律上的阻却事由,同时也可获得患者及家属的理解。如果事后沟通,结果多对医院不利。如有关自费药品在使用之前没有让患者签署《自费协议书》,而是在患者出院前让其签署,造成患者诉讼维权。此外,要了解患者的自然状况、受教育程度、科学文化素质、对疾病的认识程度;要注意观察患者的性格特点、心理承受能力以及意志品质状况等,从而恰当地调适患者的病态心理,消除不必要的紧张气氛,减轻其思想压力。曾有一白血病患者因新分配医生的直率的告知导致患者跳楼自杀。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恰当告知和避免产生不利后果这对矛盾,是医生的“医”外功夫,需要在现实中不断锤炼和总结。

三、树立高尚医德,加强自身修养,谦虚请教、提高医疗水平

医疗是个经验性行业,加强自身修养大力推行优质服务,牢固树立“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思想,紧紧围绕“质量、安全、服务、费用”等要素,树立“关爱病人,就是关爱自己;善待患者,就是善待亲人”的服务理念。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医疗服务的本领,以满腔的热情、优质的服务态度对待每一位患者及家属。

四、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法律意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医疗护理规范、常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做到依法执业、依法行医、依法维权,才能将损失及影响减到最低。

我们知道,医务人员要想避免医疗纠纷,就需要树立高尚的医德,注意与病人沟通的技巧,严格执行医疗的规章制度。同时医疗行为一定要规范,还应该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在执业行医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