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医务人员严禁在医疗活动中收取药品
医护人员受贿采购医疗器具受贿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有什么区别
某医院(国有事业单位)骨科将医生分成数个医疗小组,以医疗小组为单位对患者进行治疗。2007年至2011年,祝某某与该院医师喻某某组成一个骨科医疗小组从事诊疗活动,同时指导喻某某从事骨科手术。在诊疗活动中,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代表罗某某联系到祝某某,请求祝某某多使用该公司提供的骨科材料,并承诺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祝某某回扣。祝某某同意后,在多数诊疗活动中要求其所在的医疗小组使用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骨科材料。其间,罗某某为了感谢祝某某使用自己公司的骨科材料,从2007年至2011年先后多次以现金方式私下送给祝某某材料回扣款共计87万元。
受贿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区别
目前,医疗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医疗药品、医用器械供货商给予的好处的现象,在实务中较为突出。对其中如何甄别案件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还是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罪”,实务部门存在一定的难度。本文主要从“从事公务”的角度进行分析。
1、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区分
从表面上看,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区别似乎是主体上的差异,但实质上并非如此,因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一旦成为“受委托从事公务”,就有可能成为受贿犯罪的主体。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区别在于是否是利用“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所谓的“从事公务”,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认定了是否“从事公务”这一本质特征之后,再辅之以主体上的差异、鉴别,就足以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问题。
2、医疗工作人员中的受贿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之区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定罪处罚。”该解释区分了医疗人员的受贿与“非公”受贿的情形。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从事采购的行为,收受销售方财物的,属于受贿;利用开处方的条件,收受销售方给予的财物,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那么,为什么在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是否属于受贿呢 原因在于医疗药品、医用器械的采购行为是属于公务行为,采购涉及到国有财产的审批和走向,本质上是一种政府采购的行政行为。而处方权,则是医疗工作人员与患者之间的服务合同内容,“患者看病,医者开方;患者花钱、医者售药”,他们之间是民事关系,医疗工作人员向患者推荐使用药品,患者同意,由此而从供应商那里获得好处,就并非是建立在“从事公务”的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医患之间的商业行为之上,因而不能以按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在本案中,首先,被告人祝某某虽然担任铜梁县某医院院长助理职务,并分管护理工作,但并未参与药品及医疗器械的采购讨论、决定环节。因此,其并不涉及公共财产的讨论、审批、投向等问题。其次,被告人祝某某收受好处的方式是通过其在具体的医疗行为中,利用开处方的权利,向患者推荐使用供货商提供的医疗器械,并得到了患者的认可。而且供货商的选择,是从既定的采购名单中确定,因此,该行为属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款“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受贿采购医疗器具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非国家工作人员一旦成为“受委托从事公务”,就有可能成为受贿犯罪的主体。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区别在于是否是利用“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法律咨询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履行合同导致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侵权后果有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
- 【刑事实务】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交通事故鉴定医疗终结时间期限是多
- 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
- 广州积分入学明细没有社保可以申请
- 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有哪些规
- 口头买卖合同的代理词怎么写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法律规定成立投资公司有何条件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有什么程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
- 老师诱奸女童未遂判多少年(诱奸未满
- 开车撞死人赔多少钱(开车撞死人逃逸
- 交通事故全责需要赔折旧费吗( 交通
- 暂扣驾驶证最快恢复需要多久(暂扣驾
- 酒驾撞死警察怎么量刑(酒驾摩托车会
- 意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多久出来(意外
-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离婚怎么分割(没有
- 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规定多少钱(赡
- 法律规定给子女的抚养费是多少(非婚
- 离婚诉讼费什么情况可以不拿(何种条
- 收养孩子必须是已婚吗(收养孩子后再
- 家庭暴力的离婚程序是怎样的(家庭
- 分居满一年可以申请离婚吗(分居满一
- 儿子不给赡养费怎么告(儿子不赡养老
- 离婚了孩子赡养老人是否有法律规定
- 二审交通事故开庭流程详细步骤(立
- 交通肇事罪怎么争取谅解书(交通肇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