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内容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3 10:30:36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什么是医疗服务合同随附义务呢?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是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医疗服务合同内容

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是什么

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其内容也并非自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立的。

医患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从门诊挂号至痊愈出院,依据传统医疗服务合同法的理论,合同关系中医患双方当事人:患者支付医疗费,医疗机构精心为患者诊疗,除法律规定(如知情同意权等)和双方约定之外,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其他权利和义务,彼此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由于某些原因(转诊、医疗事故)需要病历的时候,患者却无法律规定的途径获得自己的病历资料。

可见随着社会发展,原有的理论与制度已经难以适应医疗服务发展的实际需要。于是,产生合同的附随义务理论,具体在医疗服务合同领域,医方为了确保医疗服务合同目的的实现和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承担起告知、说明、照顾、保密、复印病历等义务。病历的复印和封存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可见,附随义务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引下,旨在调节合同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以达到三方利益的平衡。

附随义务的利益调节功能表现在下面两个方面:

首先,附随义务是在传统的法定与约定义务之外,平衡医患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结果。它使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延展至诊疗服务合同履行完毕以后,对医疗服务合同履行进行了补充。附随义务使医患双方利益关系的调节更加密切。

其次,附随义务对个体与社会间的利益进行了平衡与协调。附随义务在乎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亦间接地协调了各自所在的利益集团或阶层的利益。具体而言,医患合同附随义务的单向性——医方当事人在负担复印病历该附随义务的同时,并不必然享有“附随权利”或者其他权利——说明这是依据社会需要,从整体上平衡医患双方利益的,具有一定的不平等性。但是,这种不平等正是现代契约(合同)法追求实质正义的具体体现,因此,附随义务是依据诚信原则而产生的间接法定义务,是国家强制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结果。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对“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是什么”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