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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鸭肉冒充羊肉销售违法吗怎么处罚?张亮麻辣烫羊肉检测出猪鸭肉
店里宣传100%的真羊肉,消费者购买后拿去送检竟发现有“猪肉和鸭肉”?近日,张亮麻辣烫“假羊肉”事件被曝光后引发了广泛关注。“经过查证,发现涉事门店存在私自采购的行为,视频中检验的羊肉卷并非是我们总部统配的产品。”客服人员告诉记者,该门店属于河北的一家加盟店,他们没有按照总部管理要求在指定的供应商处采购,并在门店进行售卖,总部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近年来,全国各地多次发生鸭猪马肉等冒充羊牛肉销售行为,但该类行为的定性及法律适用却众说纷纭、争议不断,成为食品执法理论讨论焦点之一,也给基层执法人员带来困惑。笔者在查阅文章、法院判例等基础上,尝试从法律解释学角度对鸭猪马肉等冒充羊牛肉销售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够提供建设性答案,供大家查办此类案件参考。
案例
某日,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某超市销售的鲜牛肉实为猪肉。随后,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鲜牛肉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当场对该鲜牛肉抽样送检。经检测,鲜牛肉含有猪源性成分且无牛源性成分。该超市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并提供了猪肉供货商营业执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货凭证等,并承认了以猪肉冒充牛肉销售的事实。
法律适用概况
围绕上述案例,笔者查阅了《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中国医药报》以及有关公众号上发布的相关文章和四川、吉林等地法院判例,从法律解释方法角度对文章及法院判例进行了分析,现将有关此问题法律适用情况归纳如下:
一、文义解释方法
部分文章观点认为:应当对“以假充真”进行严格解释,运用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对“以假充真”规定进行文义解释,然后将鸭猪马肉等冒充羊牛肉销售行为涵摄于该文义解释之下,按照“特别法没有规定适用一般法”法理,进而认为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处理本案。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荣县旭阳镇永荣副食品经营部诉原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二审案(行政判决书(2017)川03行终12号)即采用了此观点。
还有一些文章主张:《食品安全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以假充真”问题,但该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为“兜底性条款”,鸭猪马肉等冒充羊牛肉销售行为可以涵摄于“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补充规则”法理,进而认定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二款进行处罚。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辉南县朝阳镇食全食美自助火锅店诉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二审案(行政 判 决 书(2018)吉05行终65号)采用了此观点。
二、目的解释方法
部分文章主张: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立法目的、调整对象、监管措施等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两部法律分别调整“以食品为载体”的不同社会关系,应当采取类型化思维对“发生在食品身上”违法行为进行归类,然后再确定案件具体法律适用。在鸭猪马肉等冒充羊牛肉销售案例中,需要先将该行为界定为食品质量或食品安全问题后,再确定适用《食品安全法》或《产品质量法》有关法律规范进行处理,但行为属性界定仍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鸭猪马等肉本身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冒充羊牛肉销售是与食品安全无关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处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鸭猪马等肉不具备牛羊本应该具有食品营养要求,冒充牛羊肉销售属于食品安全问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处理。
三、法律漏洞填补方法
还有部分文章认为:既然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在食品中掺假掺杂都属于违法行为,那么按照“入罪,举轻以明重”法理,以假充真更应属于违法行为,该问题属于立法漏洞。将“掺杂掺假”作目的性扩充解释,认为“以假充真”为掺假比例达到百分之百行为,将鸭猪马肉等冒充羊牛肉销售行为涵摄于“掺杂掺假”,进而认定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辉南县朝阳镇食全食美自助火锅店诉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再审案件(行政裁定书(2019)吉行申3号)采用了此观点。
法律适用探析
从法律适用概况可以看出,上述法律解释方法或从形式正义或从实质正义角度,对鸭猪马肉等冒充羊牛肉销售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很有道理的法律解释。那么,我们应当以哪一种法律解释方法的解释结果为标准答案呢?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法律解释方法位阶关系法理探讨此问题,即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有位阶,应优先采取文义解释方法;文义解释方法结果为复数时,再依次采取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社会学解释等方法。使用该观点分析本案,我们会发现文义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得出解释结果为复数,而法律漏洞填充方法得出解释结果又过于牵强附会,应当运用社会学解释方法继续解释该问题。笔者认为该超市以赚取高额利润为目的,故意使用猪肉冒充牛肉销售,严重违反诚信自律原则,对该类违法行为给予严惩符合人民群众心理预期,也是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的必然结果,所以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规范(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进行处罚)进行处理,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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