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是下列哪一项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6 02:55:5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在日常的生活与工作中,人们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是下列哪一项也是着重关注的,许多人可能只是对其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对其具体是怎样的,可能还不太清楚,接下来就由法务吧法律咨询在线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是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服务,是指与生活消费有关的有偿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旅游服务、饮食服务、美容美发、旅馆业等。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是下列哪一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赔偿责任主体规定是什么?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几条主要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对象和范围。保护对象是指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据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调整对象为下述三类:

1、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其具体内容包括消费者因经营者的原因而购买到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在交易过程中受到欺诈、勒索等有违公平的情况。

2、消费者使用商品时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根据商品的性能加以使用,同时,商品的购买者与使用者也往往并不一致,这就有必要对商品使用者的权益也要加以严格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既保护自己购买商品归自己直接使用者,又保护使用他人购买商品者。

3、消费者接受服务进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这里所称的服务,是指与生活消费有关的有偿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旅游服务、饮食服务、美容美发、旅馆业等。

哪一项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对象

不是因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而产生的消费纠纷,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对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什么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因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征表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具有特殊性,它只调整消费法律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典型的向弱者倾斜的法律。A�《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调整因生活消费而产生的法律关系B�《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产生的所有法律关系C�《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调整生活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调整因生活消费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也调整农民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而购买、使用商品所产生的生产消费法律关系消费者与经营者: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的消费性质是生活消费;消费者的消费方式是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消费者消费的客体是商品和服务;消费者主体是自然人。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经营者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消费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只要有消费者就有经营者;经营者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经营者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和第54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规定的受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这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消费者的生活消费。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它法律法规。这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这是一个特殊的使用范围,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特殊情况下也适用于生产消费,但是只限于农民,而且只限于农民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消费。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依法所享有的权能。其特征表现为:第一,其权利的内容表现为消费者有权自己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还表现为有权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第二,消费者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不是消费者为自己创设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第7条至第9条规定了消费者依法享有9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实例演练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A�自主选择经营者B�自主选择商品的品种或者服务方式C�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服务D�对商品或者服务有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经营者义务:经营者义务是指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依法必须履行的职责。义务的内容表现为经营者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必须抑制一定的行为;经营者的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第16条至第25条规定了经营者负有10项义务,即履行法律规定和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标明真实标记的义务,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履行“三包”的义务,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和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消费者求偿对象和消费争议的解决1�消费者求偿对象的法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规定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又对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求偿对象。(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发生变更后,由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对消费者的损害给予赔偿。(5)经营者使用他人营业执照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该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6)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租赁期限届满,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7)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首先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消费者可以向广告的经营者要求赔偿。2.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五种解决途径:协商、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形式。法律责任是指消费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2�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了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见法律条文。民事责任的种类包括:一般伤害的民事责任、致残的民事责任、致死亡的民事责任和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在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中以下哪一项是调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共6章35条,包括总则、评价要素和等级、职责分工和操作流程、评价结果及运用、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附则。《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等。评价内容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建设”、“机制与运行”、“操作与服务”、“教育宣传”、“纠纷化解”和“监督检查”6项要素以及24个指标。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总结了过去几年银保监会消保监管实践和制度要求,构建了标准统一、兼顾特色、动态调整的消保监管评价体系。针对消保领域新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消保乱象,强化了银行保险机构对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责任,强化消保审查、前移风控关口,防止产品“带病”上市。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和参与纠纷多元化解,并将落实情况纳入评价内容。

拓展资料: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银保监发〔2021〕24号

一,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督促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以下简称消保监管评价)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和其他相关信息,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整体状况作出综合评价的监管过程。

第三条 消保监管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

第四条 消保监管评价是银行业保险业行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充分体现行为监管的特点和要求,兼顾机构体制机制建设和具体操作执行,将定性和定量评价有机结合,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的原则。

二,第二章 评价要素和等级

第五条 消保监管评价要素包括“体制建设”“机制与运行”“操作与服务”“教育宣传”“纠纷化解”5项基本要素和“监督检查”1项调减要素。5项基本要素总权重为100%。

(一)体制建设。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公司治理和组织架构建设等情况。该要素权重为10%。

(二)机制与运行。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信息披露、个人信息保护、内部培训、内部考核、内部审计等。该要素权重为25%。

(三)操作与服务。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日常经营和服务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营销宣传、适当性管理、销售行为管控、合作机构管理、服务质量与收费等。该要素权重为30%。

(四)教育宣传。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教育宣传总体安排、集中教育宣传活动、常态化消费者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等。该要素权重为10%。

(五)纠纷化解。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投诉管理、投诉数量以及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落实情况。该要素权重为25%。

(六)监督检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现场检查、举报调查、投诉督查、复议诉讼情况以及日常舆情、重大负面事件和机构相关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调减,幅度不超过总权重的25%。

第六条 消保监管评价各要素下设若干评价指标。银保监会根据行为监管特点,立足行业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际,对消保监管评价要素下设的具体评价指标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消保监管评价计分包括:指标得分、要素得分和总体得分。

(一)指标得分。针对每一评价要素中的不同评价指标评分。在指标得分区间内,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确定得分。

(二)要素得分。每一评价要素得分为该要素下不同评价指标得分之和。

(三)总体得分。评价总体得分为5项基本要素得分和1项调减要素得分加总之和。

第八条 消保监管评价总分值为100分,最小计分单位为0.1分。根据最终总体得分,消保监管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等级数字越大表示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越多,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

消保监管评价总体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一级;75分(含)至90分为二级,其中:85分(含)至90分为二级A,80分(含)至85分为二级B,75分(含)至80分为二级C;60分(含)至75分为三级,其中:70分(含)至75分为三级A,65分(含)至70分为三级B,60分(含)至65分为三级C;60分以下为四级。

第三章 职责分工和操作流程

第九条 消保监管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评价年度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年度监管评价工作原则上应于评价期间结束后5个月内完成。

第十条 银保监会负责组织、督导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消保监管评价工作,并对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开展评价。

第十一条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对辖内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开展消保监管评价,并将一级分支机构的评价结果和同类机构排名报送相关法人监管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消保监管评价流程包括:方案制定、机构自评、评价实施、档案归集。

第十三条 银保监会每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重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制定年度消保监管评价方案,明确当年消保监管评价具体指标、评分细则和具体时间安排等内容。

年度消保监管评价方案原则上于评价年度结束前发布。

第十四条 机构自评。根据银保监会年度消保监管评价方案,银行保险机构就5项基本要素开展自评,全面客观评价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整体效果,将自评结果和每项评价指标自评所依据的证明材料报送相关监管机构。

第十五条 评价实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消保监管评价,应全面收集信息,客观分析评价,参考自评情况,形成评价结果。

(一)收集信息。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消保监管评价应收集的信息包括:日常监管过程中掌握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信息,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举报、复议、诉讼、案件以及日常舆情、重大负面事件等信息,银行保险机构报送的自评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行业组织等相关机构关于行业服务质量的评测情况,消保监管评价相关的其他信息。

(二)综合分析。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结合所掌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各类信息,进行全面、客观分析,对每项评价要素和指标做出综合评估,形成评价结果。必要时,可以通过现场调查、抽查、监管会谈等方式进行核查。

(三)确定结果。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综合银行保险机构法人及各一级分支机构的评价结果,将一级分支机构平均得分和法人评价得分按40%和60%进行加权平均,得出银行保险机构的总体得分。

银行保险机构自评得分严重偏离5项基本要素监管评价得分的,将视当年同类机构平均偏离情况扣减总体得分。

(四)结果通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适时总结辖内银行业保险业消保监管评价总体情况,在行业内通报,并可通过会谈、监管会议、监管通报等形式向被评机构通报评价结果。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为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将评价结果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档案归集。消保监管评价结束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对评价过程中生成的重要信息做好归档工作。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充分利用消保监管评价结果,将其作为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政策与工作规划的重要依据,以及配置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参考,深入分析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评价结果。

(一)评价结果为一级,表明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架构健全,各项工作机制运行顺畅,能够保障在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和要求。

(二)评价结果为二级,表明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处于中等水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架构比较合理,各项工作机制基本能够保障在大部分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和要求,但工作存在一定不足,需予以改进。

(三)评价结果为三级,表明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处于偏下水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架构建设和各项工作机制运行存在较大问题,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和要求落实不到位,需要及时采取措施提高体制机制执行力,弥补工作缺陷。

(四)评价结果为四级,表明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处于落后水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架构建设和各项工作机制运行存在严重问题,难以保障在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屡次发生,必须立即全面检视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评价结果通报后,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针对自身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研究整改措施、提出整改方案。

评价结果为三级和四级的机构,应于收到评价结果后尽快形成整改计划,并于90日内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整改情况进展报告。对于短期内难以完成的整改工作,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阶段性整改台账,有序推进。

第二十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消保监管评价结果,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对评价结果为一级的机构,应指导督促其加强日常经营行为管理,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二)对评价结果为二级的机构,应关注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薄弱环节,通过窗口指导、监管谈话等方式督促其加强日常经营行为管理,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三)对评价结果为三级的机构,除可采取对二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视情形依法采取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通报、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内部问责等方式要求其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和执行,必要时公开披露其不当行为。

(四)对评价结果为四级的机构,除可采取对三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对于整改措施不力或到期仍无明显整改效果的机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在开办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等方面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对于评价结果为三级及以下或在同类机构中排名持续下降的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并要求机构进一步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在其综合绩效考评体系中的权重。

第五章 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负责牵头开展消保监管评价工作,包括:

(一)组织实施消保监管评价具体工作;

(二)对下辖派出机构的消保监管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整理消保监管评价档案,做好归档工作;

(四)根据评价结果对银行保险机构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五)其他有关消保监管评价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其他相关部门就消保监管评价工作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建议,并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对银行保险机构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消保监管评价工作委员会,对本级派出机构的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通过会议或传签的形式确定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消保监管评价所需数据以及相关材料。

银行保险机构提交虚假材料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具体情节和性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条款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消保监管评价应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搭建监管评价信息系统,依托系统集中统一开展数据收集、指标统计、数据分析、结果运用等工作,增强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六条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及时将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的消保监管评价结果逐级报送上级监管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评价信息和资料知悉范围,做好消保监管评价信息和资料保密工作。参与消保监管评价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价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和个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 评价工作结束后,发现银行保险机构在评价期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视情形对评价结果进行调级调档,并将调整情况逐级报送上级监管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消保监管评价对象不包含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省联社、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第三十条 不开展个人业务或者个人业务占比较小的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等可不作为消保监管评价对象。

第三十一条 截至评价年度末,开业不满2个会计年度的银行保险机构不作为消保监管评价对象。

第三十二条 对于农村中小银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每年可根据工作实际,仅对法人机构开展评价,并自行确定机构覆盖范围。原则上应5年全覆盖,每年覆盖率不低于20%。

第三十三条 信用卡中心等持牌专营机构参照一级分支机构进行消保监管评价。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4〕37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保监发〔2015〕75号)同时废止。

投诉一般多长时间处理

法律分析: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消费者通过132315平台的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2.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消费者投诉提交后,平台会根据消费者选择的处理单位和经营者地址信息,自动流转至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处理派出机构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132315平台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后会在七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处理,处理好之后会通知投诉的消费者。如果消费者和商家发生争议还可以要求12315进行调解,调解的案件在60天内结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调整对象——消费者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是下列哪一项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本文根据法律问答整合汇编以供参考,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我们也欢迎您到专业律师事务所进行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