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法55条的欺诈行为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6 02:55:3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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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一赔三

经营者虚假宣传误导和欺骗消费者进行购买的,退一指无条件退款,赔三是指应当赔偿消费者3倍的损失。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新消法55条欺诈的认定及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欺诈行为具体可以包括:

(一)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二)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的;

(四)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

(五)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

(六)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的等等。

(七)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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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法55条的欺诈行为

商品房买卖适不适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赔3倍

商品房欺诈惩罚性赔偿规定,与新消法有冲突,目前的审判实践,仍然沿用一倍的赔偿责任。全国没有赔三倍的实例;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实施欺诈行为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该规定与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3倍罚金的规定并不一致。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与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如何协调?焦点问题是商品房的购房人是否属于消费者。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考虑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标的额较大。如果适用3倍赔偿对开发商要求过苛。因此仍然是继续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5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哪些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一、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主要有:

1、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2、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法律分析:一、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主要有:

1、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2、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3、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4、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6、谎称正品名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7、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等重要信息误导消费者;

8、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的;

9、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10、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11、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12、其他隐瞒真实情况,告知对方虚假或者误导性情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例如消费者购买一部3000元的手机,商家有欺诈行为的,最后承担的赔偿款就是3000 3000×3=12000。如果购买的商品是50元价位的,最后的赔偿款就是50 500(因为50×3=150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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